“悲剧还是发生了!”山东青岛,4名好友聚餐4小时喝光36瓶啤酒。散场后,34岁男子贾某独自骑电动车回家,途中撞上路沿石及路灯杆,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家属将3名同饮好友告上法庭索赔99万余元。本以为同饮者要承担大笔赔偿,法院判决结果却出乎所有人意料!
2025年9月13日晚上,34岁的贾某应朋友刘某邀约,跟蔡某、于某一起聚餐。四个人坐下就没闲着,从晚上一直喝到深夜,整整四个小时。36瓶500毫升的青岛啤酒被喝了个精光。换成白酒,差不多一个人干了一斤半。
这顿饭是刘某请的,酒也是他买单。饭桌上于某还两次给贾某递酒——当时贾某已经趴在桌上短暂休息了。喝到中间贾某的妻子孙某打过电话来,问老公几点回家。
散场的时候四个人一起下楼。刘某、蔡某、于某三个人约着去打台球。贾某一个人往他开的汽车维修中心走。到了修车店,他没戴头盔,骑上二轮电动车就往家赶。
没走多远,电动车撞上了路沿石和路灯杆。贾某重重摔在地上,闭合性颅脑损伤,当场没了呼吸。
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写得很直接:“贾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系一方过错。”
可家属不接受这个说法。一条命就这么没了,三个一起喝酒的人凭什么一点责任没有?贾某的家属把刘某、蔡某、于某全告了,索赔99万多。法庭上三被告辩称,贾某是成年人,自己喝多了骑车出事,跟他们没关系。
法官看得比他们细。
法院认定,三个人对贾某的归家方式负有注意义务。他们没有确认贾某当晚是否在修车店过夜就径自离开,对后续事故负有一定过错。但贾某自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4岁正当壮年,该喝多少酒、能不能骑车,他自己最清楚。他本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较大过错”。
责任怎么分?
刘某是聚餐组织者,担4%,赔70471.6元。于某递过酒,贾某趴桌休息时他又两次要酒,担3%,赔53353.7元。蔡某知道贾某的家庭住址却没多问一句,担3%,赔53353.7元。
三个人加一起,17.7万多。家属要的99万,法院没给。
有人觉得判得太轻了——一条人命才值17万?也有人说判得太重了——一起喝顿酒就要赔五七万,以后谁还敢跟朋友吃饭?
这起案子最扎心的地方在于——四个人一起喝了四个小时,36瓶酒下肚,谁都没有真正醉到不省人事。散场时贾某还能走回修车店,还能骑上电动车。可酒精已经足够让他的反应慢上半拍,足够让他在撞上路沿石的那一刻来不及做任何补救。
刘某组的局,于某递的酒,蔡某没拦。每个人都有那么一点“没做到位”的地方。可真正骑上那辆车、撞上那根杆子的人,是贾某自己。
四个小时,36瓶啤酒,一条命,17万赔偿。这笔账算下来,谁都不好受。信息来源:参考红星新闻2026年7月4日报道《男子醉酒骑车撞路灯杆身亡,事前与三名好友共喝36瓶啤酒,家属起诉三人索赔99万;一审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