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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平时的工作,就是跟着负责人出差。当天和老板在外地办事,老板突然口腔出血,说

女员工平时的工作,就是跟着负责人出差。当天和老板在外地办事,老板突然口腔出血,说要赶紧去附近医院。她判断情况不算危急,就没跟着陪同。一个月后,公司的开除通知下来了,罪名罗列得又大又重:违反职业道德、失职、违背公序良俗。照顾老板的身体,什么时候变成了员工的刚性义务?这纸辞退令,简直是对劳动者尊严的公开羞辱。

江苏常熟一家医疗科技公司,当事人崔女士的遭遇,戳中了无数打工人的痛点。

出差在外,晚饭桌上老板突然捂住嘴,说口腔出血了。崔女士第一反应是提出陪同,可老板摆了摆手说自己去就行。换谁都会觉得,老板既然主动拒绝,那自己留在原地处理未完的工作,没毛病吧?

可谁能想到,这一“没陪同”,竟成了“死罪”。

一个月后,开除通知直接砸到崔女士手上。三个罪名排排坐,个个都像扣过来的大锅。咱们先掰扯掰扯,这三条到底站不站得住脚。

先说“失职”。劳动法里对失职的定义很明确,得是没履行岗位职责、有主观过错、造成了实际损害,还得有因果关系才行。崔女士的工作是跟着负责人出差办事,不是老板的私人保姆。劳动合同里没写“必须陪同老板就医”,员工手册里也没这条规定。她既没偷懒耍滑,也没耽误工作,怎么就失职了?

再说“违反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这些和工作相关的准则,跟陪不陪老板看牙有半毛钱关系?难不成现在的职业道德,已经卷到要承包老板的衣食住行和身体健康了?

最离谱的是“违背公序良俗”。这四个字可不是随便用的,民法典里管的是代孕、恶意报复这种严重背德的事。之前有个男员工给同事车油箱注水,公司以违背公序良俗开除,法院都支持了。可崔女士这事儿,既没伤害别人,也没扰乱秩序,怎么就触碰到公序良俗的红线了?

说白了,公司就是把“人情”当成了“义务”,还想用大帽子压人,让自己的非法开除显得师出有名。

老板口腔出血,员工陪同是情分,不陪是本分。崔女士一开始就提出要陪,是老板自己拒绝的。退一步说,就算老板没拒绝,员工也有选择的权利。难道老板感冒发烧,员工就得寸步不离守在病床前?老板家里有事,员工就得放下一切去帮忙?

职场里的上下级关系,本质是劳动合同约束下的合作关系,不是人身依附关系。

更可笑的是,公司后来回应说“这只是理由之一,是整体考虑”。这话听着就心虚。要是真有其他合法理由,为什么不在开除通知里写清楚?非要拿“没陪看病”这种站不住脚的说法当借口?

说白了,就是想无偿开除员工,又怕付赔偿金,才想出这么个歪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公司合法开除员工的情形就那么几种,崔女士的情况一条都不沾边。所谓的三个罪名,不过是公司为了规避赔偿,硬凑出来的“莫须有”罪名。

之前也有类似的奇葩开除案例。有人拒绝年会表演被开除,有人请假两小时被开除,还有人因为没给领导带饭被辞退。这些案例的共同点,都是公司把管理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把员工的个人服从当成了理所当然。

但法律可不会惯着这种霸权逻辑。就像吉林那个在厕所抽烟被开除的员工,因为公司《员工手册》有明确规定,且他明知故犯,法院才支持公司。而崔女士的公司,既拿不出明确的规章制度,又没有证据证明她造成了损害,这开除决定在法律面前根本站不住脚。

律师早就说了,老板就医不是员工的工作内容,这四条理由没有一条能构成合法解聘的依据。真要闹到劳动仲裁,公司大概率得败诉,还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这事最让人膈应的,是对劳动者尊严的践踏。公司轻飘飘一张通知书,就给员工扣上“违背公序良俗”的帽子,仿佛她犯了什么十恶不赦的大罪。可实际上,她只是没满足老板的额外要求,只是想守住自己的工作边界。

打工人在职场里,早就习惯了多干活、少计较。但不计较不代表没底线,配合工作不代表要放弃尊严。我们出卖的是劳动力和专业技能,不是自己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老板的身体该自己负责,家人负责,唯独不该让员工来负责。职场不是卖身契,老板的个人需求从来不是员工的法定义务。

如果遇到这种奇葩开除,打工人也别慌。首先别随便签字认怂,保留好劳动合同、开除通知、沟通记录这些证据。然后赶紧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得支付2N的赔偿金。

崔女士的遭遇已经引发了相关部门的关注,街道综治中心也表示会介入协调。希望她能维权成功,也希望更多公司能明白,管理不是霸权,尊重员工才是最基本的底线。

职场里的规矩,该由法律和劳动合同来定,而不是由老板的心情来定。用“违背公序良俗”这种荒唐理由开除员工,既丢了公司的体面,也踩了法律的红线。

毕竟,尊重是相互的。你把员工当回事,员工才会把工作当回事。要是把员工的本分当理所当然,把员工的情分当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样的公司,迟早留不住人。

打工人的尊严,从来都不该被这样随意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