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唐了!7月5日报道,四川成都,一男子年纪轻轻不干正事,为了满足自己偷看女性隐私的癖好,竟然说服了一名22岁的女孩帮忙,把偷拍设备偷偷放进了女厕所。可谁知道,设备刚放进去没多久,就被一个细心的女生发现了。报警后,警方很快就锁定了两人,目前两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太阳]
7月3日深夜,成都锦江区水津街一处公厕,一名女生推开隔间门,习惯性打开手机手电筒,光一照,马桶刷底座里的针孔摄像头露了馅。
她当场喊了出来,转身报了警。
警方通报显示,报警时间是当晚11点29分,民警调取公厕外围监控,锁定了两个进出的身影,第二天就把人控制住了。
廖某,男,26岁;雷某,女,22岁,两人当天刚把设备装好,还没等到收货就被端了。
通报中 “以牟利为目的” 是关键定性信息,说明二人并非单纯满足偷窥癖,存在售卖偷拍视频获利的意图,该情节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核心依据。
涉案偷拍设备已被警方依法扣押,经核查未发现设备存储介质内的偷拍视频外泄传播。
二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
不少人好奇,一个成年男性怎么好意思往女厕装设备,又怎么会有女生一起参与。
警方通报只写明二人协同作案,具体分工和过程通报里没有细说,媒体的各种版本更多是推测,还是等案件通报后续更新比较可靠。
此类偷拍案件分行政、刑事两类处理路径。
行政层面分两种情形:①仅普通偷拍、未使用专用窃照器材,适用 2026 年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偷窥、偷拍他人隐私情节较重的,处 5-10 日拘留,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②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适用新法第七十条,处罚力度更高。商场、民宿普通偷拍、未使用专业窃照设备、无牟利情节的案件,一般适用治安处罚。
第二条是《刑法》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条规定的 严重后果,综合参考以下情节。
偷拍视频是否大范围传播、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意图、偷拍覆盖人群与场所范围、持续拍摄时长、是否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人身损害,以及是否衍生敲诈勒索等其他违法犯罪。
本案通报明确 以牟利为目的,是公安机关直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核心关键情节,但最终定罪仍需确认涉案设备属于法定窃照专用器材。
换句话说,同样是装摄像头,有没有想着卖、有没有真的卖出去,处罚结果可能天差地别。这也是为什么警方通报特意点出这一细节。
案件还在侦办,两人具体会被如何定性、判多重,要等后续的正式处理结果。
但这起事件也提醒大家一件事,进公共卫生间,尤其是隔间角落、纸巾盒、马桶刷底座这些不起眼的位置,多留意一眼,可能就是避免隐私被侵犯的关键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