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女子2009年入职某执法大队,做保安保洁16年,吃住在门卫室,没有专门休息日。2025年8月被口头辞退,理由竟是“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她每月工资3600元,16年未缴社保。单位拿出她签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按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辞退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女子全天候在岗,这哪里是“非全日制”?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判她败诉,今天太原中院二审开庭。
当一张纸上的四个字,能轻轻松松覆盖一个人十六年的光阴,这事儿本身就透着股不对劲的味道。
2009年2月,张爱平跟丈夫一起进了这家单位当门卫。头几年连合同都没签,就靠着一份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撑着。后来活儿越来越多,2012年起保洁也归了她,楼道、会议室、卫生间全得她一个人收拾。可也就是那年,单位开始跟她签合同,所有合同上写的都是同一行字——“非全日制用工”。
什么叫“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写得清清楚楚: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工资按小时算,结算周期最长15天。
可张爱平的真实状态是什么?夫妻俩吃住都在门卫室,全年无休,两个人轮班守着院区。保安是她,保洁是她,后来还兼过食堂厨师。一个月拿3600块固定工资,按月银行转账,十几年没变过。合同上那些关于小时工资、薪酬结算的条款,全是空白。前单位负责人自己都承认,她工作强度远非合同标注的短时用工模式。这哪是什么“非全日制”?这分明就是披着非全日制外衣的全日制劳动。
更让人心寒的是社保这档子事。整整16年,单位没给张爱平交过一分钱社保。
不交社保,意味着她到了退休年龄领不到养老金,意味着她生病了没有医保兜底,意味着她干了十六年,到头来连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都没攒下。单位拿“非全日制”当挡箭牌,可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同样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16年零参保,本身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长期漠视。
2025年8月26日,单位一句“你到退休年龄了”,就把人打发了。
张爱平不服,告到法院。一审法院看的是合同——白纸黑字写着“非全日制”,那就按非全日制办,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不用给经济补偿。合同赢了,事实输了。一张纸的效力,压过了十六年日日夜夜的真实。
7月6日,太原中院二审开庭。这场“一张纸”和“十六年”的对决,到了最关键的时刻。
二审的核心争议其实就三件事:第一,到底是按合同判,还是按16年全天在岗、按月领薪、全年无休的真实状态判;第二,16年没交社保,单位该不该补或者赔;第三,用“退休年龄”把人辞退,如果认定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该不该给经济补偿。这三件事的答案,取决于法院怎么看待那份合同和实际用工之间巨大的裂缝。
这案子真正的价值,不在于张爱平能不能拿到赔偿,而在于它撕开了一个被很多人忽视的真相——用工性质,不能只看合同上怎么写,更要看工人实际上怎么干。
一份非全日制合同,如果劳动者实际每天工作远超4小时、按月领薪、全年无休,那这份合同就是用来规避责任的工具。用一张纸去覆盖十六年的汗水,用四个字去消解一个人的全部劳动价值,这事儿放在哪儿都说不过去。
16年,5840个日夜。她守了单位的大门,扫了单位的楼道,最后却被一张纸挡在了门外。
二审的判决还没下来,可这案子已经给所有劳动者提了个醒——签合同的时候,多看一眼上面的字;干活的时候,记得留下你真实工作时间的证据。也给所有用人单位提了个醒——用工性质不是靠合同“写”出来的,是靠劳动者一天一天“干”出来的。想用一纸合同逃避责任,迟早要翻车。
信息来源: 澎湃新闻2026年7月5日报道《女子签“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被辞退后索赔,二审将于明日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