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个保安上班时感觉寂寞难忍,就请假去了趟足浴房,找女技师泄火后这才舒服的离开。没想到事后回去上班,发现自己的事假没有获得批准,而且男子做的特殊服务被公开,因为被相关部门给拘了,公司得知后,认为男子违反公司制度,直接就把他给辞退了。保安提出劳动仲裁,一个是赔偿自己违约金,一个赔偿自己加班费,合计是 7.48 万元。最后,是怎么判定的呢?
当事保安张某在北京某城区的一家物业公司任职近四年,日常负责写字楼的安保值守,实行十二小时两班倒的工作制。事发当天正值白班,刚到岗没两个小时,张某就觉得坐得无聊,随口跟当班的保安副队长说了一句 “家里有点事出去一趟”。
没等对方答复,也没找同事顶岗交接工作,张某就径直离开了岗位。他打车直奔提前物色好的一家足浴店,付费选择了包含性服务的违规项目。就在交易结束准备离开时,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正好查到这家门店,张某当场被查获。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 5 日的处罚决定,处罚文书按规定通知了其家属和所在单位。
拘留期满回到公司,张某才知道自己离岗的申请根本没走完审批流程。因此,张某离岗的当天以及拘留的几天,全部被公司记为旷工。
更让张某措手不及的是,嫖娼被拘的消息很快在园区和公司内部传开。物业公司认为,张某身为安保人员,当班期间擅离职守,还从事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不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也损害了公司的服务形象。很快,公司就向张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无偿辞退。
张某对此完全不能接受,他觉得自己已经跟队长打过招呼,不能算无故旷工;嫖娼只是个人私事,属于行政处罚,又不是刑事犯罪,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开除自己。除此之外,他还提出,自己入职几年来长期加班,公司从未足额支付过加班费。
带着这些主张,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他的诉求分为两部分:一是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 5.1 万元;二是要求公司支付任职期间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差额,共计 2.38 万元。两项加起来,正好是 7.48 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向张某公示告知,仅以嫖娼被行政拘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初步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同时支持了部分加班费诉求。
收到裁决后,物业公司不服,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两个核心争议点逐一进行了认定。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法院给出了明确的裁判意见。法院认为,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是否合法,不能只看规章制度有没有逐条写明,还要结合劳动纪律的基本原则和岗位的特殊性来判断。
首先,张某在工作时间未履行正规请假手续、未安排工作交接就擅自离岗,本身就违反了最基本的考勤纪律,符合旷工的认定标准。其次,张某外出期间实施嫖娼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和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
至于张某提出的 “只有刑事犯罪才能开除” 的说法,法院也作出了解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确实规定了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解除合同,但这只是解除情形的其中一种。
除此之外,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同样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明确赋予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
因此,法院认定物业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对张某的该项诉求予以驳回。
关于双方争议的加班费问题,法院要求双方提交了完整的考勤记录、工资表和银行流水。
经核算,张某任职期间确实存在部分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未足额支付报酬的情况,但物业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固定加班补助,折算后仍有 4200 余元的差额。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张某支付加班费差额 4200 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场因为一时冲动引发的闹剧,最终换来行政拘留、丢掉工作的结局,折腾大半年只拿回几千元的加班费,怎么算都是一笔亏本的账。职场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守住法律底线和职业底线,才是对自己的工作和职业生涯最基本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