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个保安上班时感觉寂寞难忍,就请假去了趟足浴房,找女技师泄火后这才舒服的离开。没想到事后回去上班,发现自己的事假没有获得批准,而且男子做的特殊服务被公开,因为被相关部门给拘了,公司得知后,认为男子违反公司制度,直接就把他给辞退了。保安提出劳动仲裁,一个是赔偿自己违约金,一个赔偿自己加班费,合计是 7.48 万元。最后,是怎么判定的呢?
当事人老段是朝阳某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签了两年合同。这活儿说穿了就是看看监控、查查车辆,每天白班夜班轮着倒,一干就是十二个小时。时间一长,日子过得跟白开水一样寡淡,心里头憋得慌。
出事那天是下午两点,岗亭里闷得人心烦意乱。老段坐不住了,掏出手机给保安队的副队长发了条语音,说家里有急事得出去两三个小时。副队长当时正忙着查消防隐患,没顾上回。老段盯着手机屏幕等了一会儿,心一横,把沉默当成了默许,锁上岗亭的门就走了。
他压根儿没往家里去,直奔一家早就踩好点的足浴店,进去找了个技师进了包间。谁承想,那天正巧撞上警察突击检查。包间门被撬开的时候,老段衣衫不整,当场就被控制住了。
接下来没什么悬念——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五天,手机被暂扣,人被直接带进了拘留所,连跟公司请个假、跟家里报个平安的机会都没有。
五天后,老段灰头土脸地回到公司销假。还没等他开口解释,一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推到了他面前。
公司的理由写得明明白白:第一,那天请假没走正规流程,属于擅自离岗,之后又失联五天,按旷工处理;第二,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司规章,对公司声誉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工资算到被抓那天,社保当月停缴,干了快两年的工龄就这么一笔勾销。
老段当场就火了。他觉得自己好歹跟领导打过招呼,怎么就成了无故旷工?嫖娼顶多算是治安处罚,又没蹲监狱坐牢,凭啥直接开除?自己干了快两年,天天上班十二个小时,从没见过一分钱加班费,节假日值班也就拿个正常工资。
越想越憋屈,老段翻着劳动法条文算了几天,凑出了两笔账:一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赔偿金,二是两年的加班费,加起来一共七万四千八百元。整理好材料,他就递交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
仲裁的结果起初对他还挺有利。仲裁员翻看公司的员工手册,发现上面只写了“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开除”,压根儿没提行政拘留或治安处罚这回事,而且公司也拿不出老段当初签收过这份手册的证据。
至于旷工,老段确实提前打过招呼,也不能完全算作“无故”。基于这些漏洞,仲裁委裁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
不过在加班费这块,老段的诉求只被支持了一小部分——保安这类特殊岗位,公司早向劳动部门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按规定这种岗位平时超出的时长和休息日上班都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只有法定节假日才算三倍工资。
老段主张的每天十二小时延时加班费基本被驳回,只补了几个法定节假日欠发的差额,撑死几千块钱。
物业公司不服这个裁决,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坚持认为开除老段完全合理合法。
案子到了法院这一关,风向彻底逆转。法官盯住了一个核心事实:老段离岗的时间是正常上班时段,而且他因嫖娼被行政拘留这件事,有公安机关的书面处罚决定书为证,本人也当庭认了账。
老段一再辩解自己请过假,法院却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解读:就算副队长默许了假期,那也只能理解为公司同意他处理合法的私人事务,绝不可能默许他去从事违法活动。
上班时间跑去嫖娼,这已经不是请不请假的问题了,而是严重违背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和劳动纪律。
法院最终判定,公司辞退老段合法合规,不用赔付一分钱。老段七万四千八百元的索赔诉求,全部被驳回。
这事儿说到底就一句话:请假是让你办正事的,不是让你去干违法勾当的。上班时间跑出去嫖娼,被拘留了还想让公司赔钱,法律不支持这种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