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大妈在家休息时听到有人敲门,便起身开门,谁料,大妈刚开门,一名老汉便闯了进来,不仅辱骂大妈,还拿手电筒敲打大妈。大妈将对方推出房门,而后见对方没有离开依旧站在门口辱骂自己,便抄起扁担再次开门与对方理论。结果过程中,因与对方发生拉扯并用扁担将对方打伤,事后,老汉家人将大妈告上法庭,要求大妈赔偿约5万元损失。
法院最后没让大妈赔这笔钱。因为法院看了整个事情的经过,认定大妈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你想啊,一个陌生男人突然闯进自己家,还动手打人,换谁不害怕?大妈把对方推出去之后,对方还不走,还在门口骂,大妈这时候拿扁担出去,主要也是为了保护自己。
这案子跟之前广东清远那个案子挺像的。那个案子也是有人半夜闯进别人家打人,主人拿柴刀把闯入者砍伤了,法院最后也判主人不用赔钱。法院的理由很直接:人家都闯到你家里来了,你还不让人家反抗,这说不过去。
法律上对这个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81条说了,因为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只有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该有的损害,才要承担适当的责任。这个案子里面,大妈是在对方先动手、先闯进家的情况下才反击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也写进去了,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动,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以后遇到这种事儿,该还手就还手,法律给你撑腰。
现在法院判案越来越讲究“谁挑起事端谁负责”,不再是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老汉自己先闯进别人家、先动手打人,那他自己就得承担后果。大妈从头到尾都是在被动应对,没有主动找事儿。
这个判决也给大伙儿提了个醒:家里是私人地方,不是谁想进就能进的。非法侵入别人住宅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同时也要注意,防卫归防卫,别在对方已经停止侵害之后还继续打,那就可能变成防卫过当了。
说句实在话,这个判决挺解气的。以前老听说“被打不能还手,还手就是互殴”,搞得人很憋屈。现在法律越来越明白地告诉大家:坏人闯进你家打你,你有权利反抗,不用怕赔钱。当然,反抗也要有个度,人家都跑了你还追着打,那肯定不行。但像这位大妈这样,人家都欺负到头上来了,该出手时就出手,法院判不用赔,这个结果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