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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偷情就不会死!” 浙江温州,女子和已婚男老乡早年保持不正当关系,分手多年后男

“不偷情就不会死!” 浙江温州,女子和已婚男老乡早年保持不正当关系,分手多年后男方持续短信、电话骚扰、言语死亡威胁。

女子不堪长期恐吓,提前将含剧毒乌头碱的外敷药酒混入劲酒瓶,主动约男方上山约会,二人相处后递酒给男方饮用,男方喝下后乌头碱毒发身亡。

女子次日主动投案自首,庭审辩称是男方长期骚扰、当日胁迫才被迫出此下策,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作出如下判决。

201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程慧自行前往永嘉县公安局东瓯派出所投案,供述张勇在坟头山高压塔附近身亡。

民警赶赴现场,无明显打斗痕迹,死者身旁遗留装有残留液体的 500ml 劲牌十全酒瓶。法医尸检排除疾病、外伤致死,确定死亡原因为乌头碱中毒。

二人同为云南彝良籍务工人员,早年在温州发展婚外不正当关系;程慧知晓张勇已婚,主动切断往来,张勇却持续纠缠,要求恢复亲密关系。

遭拒绝后,张勇频繁拨打程慧工厂、私人电话,发送 63 条带杀人、砍头等暴力威胁内容短信,车间主任、工友均可证实长期骚扰事实,程慧长期处于恐惧状态。

但程慧后续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其事前完整预谋剥夺对方生命。程慧颈椎不适,从老家带来仅可外用、严禁内服的草乌药酒,药酒含有致命乌头碱;她清楚少量内服即可中毒身亡。

11 月 14 日晚间,她单独到超市购买全新劲酒,回宿舍将剧毒外用药酒兑入酒瓶。工厂监控记录,11 月 15 日上午 10 点 06 分,她携带装好毒酒的塑料袋出门赴约。

二人步行至永嘉坟头山,发生亲密关系后,程慧主动将兑毒的酒倒入纸杯递给张勇。张勇饮用后不久口舌发麻、头晕呕吐、浑身抽搐,程慧仅简单擦拭呕吐物、递矿泉水,未采取任何呼救、送医急救措施;

待确认张勇无生命体征后,她拿走对方手机、三张银行卡下山,回家倒掉剩余毒酒、丢弃作案容器。次日联系表姐后,主动前往派出所自首。

庭审核心争议:长期遭受骚扰、当日存在胁迫,能否认定正当防卫?

法院完整区分正当防卫法定要件:《刑法》第二十条明确,防卫行为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现实紧迫的不法暴力侵害。单纯短信、电话骚扰属于事前非现场侵害;

即便当日二人见面存在言语胁迫,程慧是提前备好毒酒、主动邀约上山,所有杀人准备行为在侵害发生前已全部完成,属于事前预谋报复,并非现场即时制止不法侵害,完全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医学证据佐证主观杀人故意:乌头碱剧毒属性属于民间常识,外敷药酒严禁口服,程慧明知药酒致命仍主动勾兑、主动递送给对方,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具备完整故意杀人主观心态。

量刑阶段法院综合两项从宽情节:其一,张勇长期持续骚扰、暴力威胁,对案件激化存在重大过错;其二,程慧作案后主动投案,归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但同时考量:作案手段为隐蔽投毒,事前周密策划,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无法大幅减轻至有期徒刑区间。

最终法院判决:程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同时支持被害人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程慧赔偿物质损失共计 17 万元。

本案清晰传递司法边界:对方长期骚扰、言语威胁仅能作为量刑从轻理由,不能成为提前备好毒药、预谋杀人的免责依据;

遭遇纠缠恐吓,应当报警、寻求工厂、村委、妇联介入维权,不能自行采取极端报复手段,否则仍需承担重刑。

信源:网易法治《浙江,女子不堪情人长期骚扰,山上约会递毒酒,对方喝下毒发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