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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活路吗?”湖北武汉,男子将18258条香烟存在家中,却被人举报违法运输香烟

“还有活路吗?”湖北武汉,男子将18258条香烟存在家中,却被人举报违法运输香烟,烟草局上门检查后,认定男子属于无证运输香烟,对上述香烟予以没收。

男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我只是存烟没有运烟!烟草局却说事实证据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法院会如何判决?

王超走进法庭时,心里最不服的就是这句话。烟是在家里查到的,车没有被拦在路上,人也没有正在搬运,怎么就成了无证运输?王超觉得,烟草局把“存烟”和“运烟”混在一起,18258条卷烟一下被没收,等于多年折腾全打了水漂。

可烟草局拿出的材料,并不是只盯着王超家中那一堆烟。执法人员当初接到举报,说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一带有人开车违法经营卷烟,随后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到王超、吴佳共有的住房检查。

房子二楼是生活区,一楼客厅、餐厅、房间、过道却堆满卷烟,红金龙、雄狮、红梅、庐山等一共63个品牌,清点后达到18258条,核价1284605元。

王超起初还想把话说得轻一点,可询问笔录里,王超承认卷烟是自己非法购进,没有发票,也没有有效证明,准备加价卖出去赚差价。

王超还说,部分烟从孝感、襄阳、洪湖买来,部分在盘龙城、东西湖一些副食店、烟酒店购进,很多时候是王超自己开车去约定地点拉回来。吴佳也提到,部分卷烟条码被毁损,是卖家为了躲避烟草检查才这么处理。

这就让案件的重点变了。王超一直强调“查获时只是在家里放着”,烟草局却抓住“烟从哪里来”这个问题不放。

卷烟不是从王超家里生产出来的,也不是当地烟草批发企业按正规渠道供货。既然王超说不出合法来源,又承认多次开车购回,那么卷烟从外地或者其他区域进入黄陂住所,中间必然发生过运输。

王超还提出,自己在洪湖市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每周订烟约6000元,店里的烟基本能卖完。王超的意思很清楚,既然有证经营,怎么能把人当成无证运输处理?

但零售许可证并不是万能通行证。按照烟草专卖管理规则,零售户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能绕开正规渠道到外地自己找货源,更不能没有准运证就跨区域转移烟草专卖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曾刊发过一篇案例分析,谈到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异地进货该怎么处理。文章中的范某有零售资格,所以不宜简单按非法经营罪处理,但范某从异地进货、无证运输卷烟的行为,仍可能被行政处罚。

这个边界放到王超案里正合适,有证不等于能随便进货,更不等于能批量囤烟后加价转卖。

武汉还有一个类似细节能说明问题。2022年5月,江夏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在武汉绕城高速蔡甸服务区附近拦下一辆大货车,后在江夏区某物流场地清点出800条涉嫌违法卷烟,案值6.4万元。

驾驶员周某拿不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也拿不出合法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经批准后对卷烟先行登记保存。那个案件是在运输途中被发现,王超案是在储存地点被发现,但判断方法并没有变,关键都在货源、准运证和流通路径。

王超案里,烟草局还做了几件事。执法人员制作检查笔录和先行登记保存手续,让王超、吴佳签字确认;随后对卷烟真假进行鉴别,抽样样品均为真品卷烟;又对价格进行核定,并把相关结果告知王超、吴佳。

5月2日,烟草局再次询问王超、吴佳,并继续核实卷烟来源。后来案件经过听证、告知、集体讨论等程序,烟草局才在9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这批卷烟。

王超起诉后,法院看的不是王超一句“我只是存烟”,而是整条证据链能不能闭合。卷烟数量巨大,品牌复杂,喷码显示并非武汉市内卷烟。

王超不能提供合法购进凭证,又承认从多地购烟并用车运回,吴佳的陈述也能相互印证。至于吴佳是否出资,法院并没有因此否定王超作为处罚相对人的身份。

最终,法院认为烟草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王超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被驳回。

也就是说,18258条卷烟虽然是在家里查到的,但这批烟背后的进货、转移和销售准备,才是王超败诉的真正原因。

信源:网易新闻《武汉黄陂男子家中囤 1.8 万条香烟价值 128 万,诉烟草局要求撤销没收处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