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资讯网

我本来是想等专业人士解读一下《商标法》哪些部分跟LV起诉茉莉奶白的案子相关的,结

我本来是想等专业人士解读一下《商标法》哪些部分跟LV起诉茉莉奶白的案子相关的,结果主页上等了这么多天也没看到合适的内容。没办法,只能自己去解读。(以下为个人非专业意见,解读错了概不负责)

这场争论最核心的焦点,在于《商标法》第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由于四叶草是中国传统的花纹图案,所以大家的意见用法条来表述,就是“四叶草图案缺乏显著特征”。大家仔细看图一,可以发现LV从96年开始就注册了这个商标,97年注册成功,之后续展了两次,每次10年,现在仍然处于有效期中。

既然被各行各业广泛使用的传统图案理应缺乏显著特征,那允许注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就是LV“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简单来说,只要LV能证明它一直把这个标志当商标用,而且相关公众将该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建立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那么,即视为该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在司法实例中,只要LV拿出来自己的销量、广告、宣传资料证明自己“经过使用”,实际上很难否掉它所宣称的“显著特征”——当然,异议方可以声称“公众无法将四叶草图案和LV建立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但具体怎么操作,怎么证明这一点,就是法学问题了。

昨天有句话没说错,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商标法,本质上是保护大企业的利益。它们有能力、愿意花心思花成本去注册一大堆不同行业的商标(即便用不到),而且,即便一时注册不下来,也可以坚持在无保护的情况下一直使用该标志,最后通过销量来证明“显著特征”。最后,它们还愿意承担各类诉讼成本。这三点是个体户和小微企业无法做到的。

另外一个可以打的点是“恶意申请”里第十五条的“违背公序良俗”,但我觉得应该上升不到这个份上。

还有一个问题是,《商标法》里充满着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天然就是更倾向保护大企业、国际品牌的。

总之,我对从法律途径解决商标问题持悲观态度;但是,从消费者抵制角度,我持乐观态度。以殖民主义的方式掠夺传统审美元素,将其应用到商业行为中获利,本来就是一种应该谴责的行为。“遵纪守法”不代表它不是个人渣——罗圣这句话再次找到了合理性。

最后,既然该花纹是广泛使用的传统图案,那茉莉奶白或者其他什么中国企业也不能独占。但是这是道理,是人情,不是法律。法律的解释,最终还是要落在如何证明或者驳回“显著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