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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存折,钱竟取不出来?”河南商丘,62岁老人在银行取出800元,余额剩3590

“有存折,钱竟取不出来?”河南商丘,62岁老人在银行取出800元,余额剩35900元,再取时,银行拒绝支付。老人多次催要,银行只给他18000元就再也不支付了。老人实在没办法把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偿还17900元。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还钱。银行不服上诉,说系统里查不到老人的存款记录。二审判决亮了!


62岁的老人李某手里拿着真存折,去银行取钱,对方拒绝支付,可难坏了他……

此事得从二十多年前说起,1999年的时候李某就在当地的银行某支行开了户。

他平时存取钱都用这个账户,一直用到2004年,他最后一次取了800块之后,存折上的余额还有35900元。

然而,李某想用钱的时候再去银行取钱,银行就找各种理由不给办支取手续了。

李某前前后后跑了好多趟催要,银行陆陆续续只给了18000元,剩下17900元说什么都不肯再给了。

李某实在是没办法了,就把银行告到了法院。

一审的时候银行还嘴硬,说有可能李某已经把钱挂失取走了,可是拿不出任何证据。

法院并没采信这个说法,判银行得还李某剩下的17900元本金,还要按活期利率算这么多年的利息,从2004年最后一次取钱那天算起,直到钱全部还清为止。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了上诉。

这次银行换了一个说法,说自己系统里查不到李某这个账户的记录,既没有开户资料也没有交易流水。

还说金融机构的凭证最低只需要保管15年,这业务都过去二十多年了,找不到资料很正常,还暗示说李某这么久没来取钱,说不定早就销户结清了。

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储户拿出真实有效的存单、存折作为凭证起诉,金融机构如果没法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对应的存款关系,或者只拿自己内部底单、系统记录和存折对不上当理由抗辩,法院是要直接认定存款关系成立,要求银行承担兑付责任的。

打个比方说,你把钱存进别人开的店里,店里自己把记账本搞丢了,总不能反过来赖你没存过钱,只要你手里有对方开的正规收据,对方就必须认账。

具体到本案,李某手里的存折盖着银行的章,每一笔存取款记录都写得清清楚楚,这就是最有效的凭证。

银行说钱已经取走了或者账户销了,就得拿出取款凭证、挂失记录或者销户的手续来证明,不能光靠一句“系统查不到”就赖账。

银行自己内部系统数据没存好、管理出了问题,这个风险不能让储户来承担。

至于银行说超过保管期限的说法也站不住脚,你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把钱给了人家,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银行上诉,维持了原判。

通过这事也提醒大家,自己的存折、银行卡这些凭证一定要保管好,真遇上类似的事,这些就是最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