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在火锅店吃饭,后座情侣接吻时男生摔倒,打翻火锅泼在她腿上,造成二级烫伤。男生说是椅子坏了才摔的,店方说椅子没问题。赔偿一直谈不拢,女子报了警。
6月23日晚上,陈女士和朋友走进那家火锅店。两个人坐下来点了菜,锅底刚端上来没多久,她听见身后有人“哐”一声摔在地上。
紧跟着就是桌子翻倒的声音,然后整锅热汤带着卡式炉一起朝她这边倒了下来。
她当时只感觉腿上一阵剧痛,根本来不及回头看发生了什么。第一反应就是往厨房跑,用凉水冲了十来分钟,冲的时候腿还是火辣辣地疼。
朋友赶紧打了车送她去就医。检查结果是二度烫伤,右小腿、脚踝、脚趾都有。伤在脚踝上,走路都成了问题,那几天出趟门都得靠轮椅。朋友也没好到哪去,一度烫伤。
到检查完,陈女士已经掏出去4500元。医生说烫伤这件事,愈合得好也得一两年的时间,后续还有疤痕修复,总费用差不多要到3万。
事发当天店方负责人当面说的,会承担全部损失。她回去和朋友合计了一下,列出了赔偿清单,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加在一起一共4.5万。
可店方一听这个数就不干了,说我们只承担精神损失费和伤口愈合那段时间的费用,疤痕修复的钱不管。店方态度也变了,之前说全部承担,现在说陈女士证据不足。
双方赔偿一直谈不拢,陈女士无奈报了警。
民警调了监控,发现后座那对情侣当时正在接吻。
男的不知道怎么回事,坐着坐着就从椅子上滑了下去。身体失衡的一瞬间,他本能地伸手去扶桌子。但那张桌子是折叠的,特别轻,一扒拉就翻了。卡式炉连着滚烫的火锅汤汁顿时全都浇到了前桌陈女士腿上。
后来,后座林先生给陈女士道了歉,说不是故意的,当时根本没怎么动,是那个椅子坏了才摔的。店里那些椅子,看着都用了好些年了。
陈女士事后去看监控回放,林先生摔倒之后,凳腿确实是有一截有损坏的痕迹。监控画质不太清楚,坏到什么程度看不真切。
店方却说,那对情侣在店里坐了两个小时,椅子一直好好的,是因为摔的那一下才塌的。椅子本身没有质量问题。
陈女士后来又回了趟店里,仔仔细细看了看那些椅子,都是塑料的,样子也不怎么结实。桌子是那种特别轻的折叠桌,一碰就晃。
她回忆了一下事发时桌子和桌子之间挨得很近,前后桌之间几乎没有能躲闪的空间,就算当时反应过来了,腿也抽不出来。
店方说四万五这个数没有依据,不合理,要走法律途径也行,判多少我们认多少。民警初步的结论是店方不是全责。
现在陈女士腿上的伤还没好利索,班也上不了,赔偿的事就这么僵着。
林先生承认是自己摔倒导致打翻火锅、烫伤陈女士,但他反复强调,自己跟女友接吻时动作不大,是椅子突然坏了才摔的。
法律上,不管椅子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只要林先生摔倒这件事造成了陈女士受伤,而他又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完全没法预见的突发状况才摔倒的,那他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对陈女士人身权益的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关键就看椅子到底是怎么坏的。林先生是因为和女友接吻时动作太大把椅子坐坏了才摔的,那他就存在过失,法律上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店方有义务保障顾客的安全。如果店里的塑料椅本身就有裂缝、或者桌子太轻一碰就倒、桌间距窄到逃都逃不开,那就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出了事店方也得赔钱。
不过,像林先生这样的第三人造成的伤害,那主要责任还是在他,店方只在没尽到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你觉得林先生该赔这笔钱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