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会就巴丹群岛问题启动或参与任何仲裁程序。领土主权争议本不属仲裁管辖范畴,且仲裁的效力必须以当事双方自愿同意为前提,否则裁决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就历史渊源而言,二战后对该区域的相关领土处置已有明确安排,但受当时国内局势影响,该群岛长期由菲律宾实际管辖。我国从未承认菲律宾对该地区享有合法主权,然而,当前要解决这一问题并收回实际控制,条件尚不成熟。此外,需明确指出,所谓“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法庭”实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临时仲裁庭,并非联合国常设司法机构,我国更不会借此类临时机制处理领土主权争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