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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邓颖超逝世34周年】1982年,邓颖超先后写了两份遗嘱,将自己的后事和遗物

【纪念邓颖超逝世34周年】1982年,邓颖超先后写了两份遗嘱,将自己的后事和遗物作了安排。第一份遗嘱写于1982年6月17日,是在1978年7月1日写给党中央的一封信的基础上重抄并作了补充。遗嘱在邓颖超逝世后于1992年7月12日在《人民日报》全文公布。主要内容为:

遗体解剖后火化;

骨灰不保留,撒掉;

不搞遗体告别;

不开追悼会;

所住房舍及原同周恩来共住房舍为全民所有,交公使用,不搞故居和纪念。

对周恩来的亲属,侄儿女辈,勿以因周恩来的关系或以对周恩来的感情出发,不依据组织原则和纪律给予照顾安排。

第二份遗嘱写于1982年11月5日,她委托身边工作人员组成小组,负责处理她的遗物。主要内容有:

在其患病无救时不采取抢救;

未用完的工资,全部交党费;

和周恩来共住的房子交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