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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孙先生和老伴同居三十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老伴让孙先生卖掉自己的房子

上海,孙先生和老伴同居三十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老伴让孙先生卖掉自己的房子,房款贴补家用,还信誓旦旦的承诺,将来她的房子如果被征收的话,会分两套房子,一套给她的儿子住,另一套给他们老两口住。谁知,真到老伴的房子被征收时,孙先生却被她赶出了家门。

孙先生和前妻离婚后,得到了一套只属于自己的安置房,从此之后,他在这个房子里过着自由自在的生活。

后来没过多久,孙先生认识了现在的老伴,孙先生对老伴很是满意,所以对她很宠溺,生活方方面面都依着她,花钱上也毫不吝啬。

有次老伴提出让孙先生把自己的房子卖掉,然后搬去市区她的房子里和她一起住,还信誓旦旦的和孙先生承诺,将来她的使用权房子如果被征收了,会分两套房子,一套给她的儿子住,另一套给他们老两口住。

孙先生一听,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妥,但为了更有保障,他提出和老伴登记结婚,却被老伴以儿子不同意为由拒绝了,即使这样,恋爱脑的孙先生也满口答应了。

孙先生的房子卖了200多万元,他为人善良,也是铁了心的要和老伴安稳的过日子,他给老伴的儿子买了一辆10万元的代步车,还给老伴20万元专门用来理财。

平日里日常生活开销也都是从孙先生这里出,一大家子过得倒也幸福,每天欢笑声不断,加上老伴的儿子对他也很尊敬、孝顺,这更让孙先生觉得当初卖掉自己房子的决定是正确的。

为了防止日后发生变故,孙先生也有提出将自己的户口迁过来,被老伴拒绝了,孙先生也没多想,心想只要和老伴在一起就行了,其它的不重要。

时间就这么悄无声息的流逝着,转眼间,孙先生和老伴相伴30年了,本以为会真爱无敌、白头偕老,但因为一件事情的到来,让这一切嘎然而止。

原来老伴的房子要被征收了,会分两套房子,孙先生还依稀记得老伴当初的承诺,以为老伴的儿子和他们要分开住了,他和老伴终于可以单独居住在一起了。

但事情却发生了巨大的反转,老伴和她儿子只字未提分开住的事情,还暗示孙先生搬离他们的家,见孙先生无动于衷,装都不装了,直接扬言让孙先生搬离住所。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孙先生措手不及,自己卖掉房子投奔老伴,相伴30年了,房款也被霍霍得差不多了,结局却是要被赶出家门。

孙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两套征收补偿的安置房就将30年的情分击得粉碎。他悔不当初啊,当初不该卖掉自己的房子来投奔老伴,现在竹篮打水一场空,还面临着露宿街头。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孙先生和老伴虽然相伴了30年,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俩个人的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则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是走婚姻法的,孙先生是可以分割老伴的安置房的;反之,只能是同居关系,老伴的安置房和孙先生无关。

那么,当初孙先生给予老伴20万的理财资金,及给老伴儿子买的车,还能要的回吗?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为孙先生给予老伴20万的理财资金,及给老伴儿子买的车都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相当于赠与,所以都要不回了,包括日常的开销,也同样要不回。

孙先生这是妥妥的被割韭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