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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一男子带着儿子去找妻子,谁知竟发现妻子和她情夫在卿卿我我。男子怒不可遏

青海西宁,一男子带着儿子去找妻子,谁知竟发现妻子和她情夫在卿卿我我。男子怒不可遏下,将妻子的情夫打成多处轻伤,后男子主动报警自首,希望能减轻处罚。法院判了!

2025 年 2 月 17 日 17 时许,井某带着儿子来到妻子租住的房屋。房门打开后,客厅里散落着男女衣物,井某把孩子留在外面,随后推开卧室房门。

井某看到妻子与王某赤身躺在床上,当场失去克制,冲上去将王某打醒,又连续拳打脚踢。妻子上前阻拦后,井某顾及客厅里的孩子才停手,并主动拨打报警电话。

王某经鉴定,多根肋骨、腰椎横突、鼻骨和颧骨受伤,多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井某承认伤人事实,向王某道歉并赔偿损失,王某出具谅解意见。

问题也随之摆到法院面前,王某对婚姻矛盾的发生存在过错,能不能让井某免于刑责? 2015 年全国法院普法典型案例中的翁某某故意伤害案,给出了较清楚的边界。

翁某某与胡某是夫妻,胡某长期与杨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多次对翁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当晚,胡某带杨某回家,又用拖把和衣架追打翁某某。

翁某某持水果刀防御,冲突中刺中胡某胸部,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认定翁某某属于防卫过当,同时考虑胡某在起因上过错较大、翁某某主动请人报警、积极救治并取得家属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井某的情况并不相同。王某被发现时没有正在攻击井某,井某主动殴打王某,不能按照正当防卫处理。王某违反公序良俗,只能作为量刑时考察矛盾起因的因素,不能把伤害行为变成合法行为。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并获谅解,则会影响最终刑罚,但各项从宽情节并不是简单相加。

婚外关系引发的后续纠纷还可能落在财产上。李某与宋某某 1998 年 4 月 10 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公司。2011 年 5 月,宋某某与杨某发展出不正当关系,同年 11 月 8 日,宋某某私下向杨某转账 66 万元。

李某发现后多次追讨未果,随后起诉。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这笔钱数额较大,不属于日常生活支出,宋某某无权独自处分,最终判令杨某返还 66 万元。

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也明确支持配偶对违反忠实义务目的赠与共同财产的行为主张无效。 至于孩子是否亲生,不能因发现一次婚外关系就直接下结论。

贵州盘州市的阿明与阿兰 2010 年结婚,阿兰 2015 年生下小花,双方 2017 年离婚。阿明后来经多次检查确认没有生育能力,2021 年起诉后,法院判令阿兰返还已经收取的小花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 2 万元。

2023 年 3 月,阿明又向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用三个月进行了二十余次沟通,促成双方就财产、债务、抚养和姓名变更达成和解。

亲子关系争议必须依靠证据和法定程序处理,不能靠猜测,更不能把成年人之间的矛盾转嫁给未成年人。

回到西宁案件,法院最终认定井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考虑井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以及王某对事发起因存在明显过错,判处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不等于无罪,井某仍需在考验期内接受监督、遵守规定。这个结果说明,婚姻中的过错可以依法追究,财产和亲子争议也有相应救济渠道,但愤怒不能成为伤人的通行证。

信源:封面新闻《青海一男子 “捉奸” 现场打伤情夫 被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