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湖南,一国企的负责人,在办公室收别人送的礼金礼品,事情发酵之后,他这边才出面解释,说所有收来的东西都已经退还给送礼的人,可这番说辞根本没办法平息网友的质疑,舆论热度居高不下,当地好几个部门已经联合起来成立调查组,专门针对这件事落地实地核查。
监控记录下的画面全都集中在今年端午前后,时间是6月2日一直到6月16日,短短半个月里,陆陆续续有不少人单独进到他的办公室,挨个送上现金、礼品袋子,人来人往,一点都不避讳。
涉事当事人姓张,我们就称他张某,任职本地一家某某国有独资企业。
直到7月12日,这段完整的监控视频在网络大范围流传开来,当地监管部门反应十分迅速,当天就直接对这名负责人作出了免职的处理决定。
当地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对外回应媒体,他们也是曝光当天上午才刷到网上流传的视频,整件事背后的细节、涉及的礼金数额、送礼人的相关背景,现在全都在逐一核实深挖。
后续完整的调查处置情况会统一对外发布,所有最终结论都要以官方公开通报为准。
其实说白了,不管事后有没有把礼品礼金退还,趁着端午节假日,在自己办公场所公然收受他人财物,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严重触碰廉洁纪律红线。
很多网友都在讨论,仅仅只是免职的处罚,力度是不是太轻了?
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
大众最大的法律误区,就是朴素地认为:只要最终退还财物,先前收受礼金的行为就可以清零免责。
但法律的评判,从不以事后补救的结果,掩盖事前违规的既遂事实。
纪律、政务、刑法三套评价体系,有一个共通底层逻辑:权力廉洁义务,是事前绝对禁止义务,而非事后可以补救的相对义务。
首先,我们界定主体的特殊身份边界。
《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企负责人,管理、支配、处置国有资产,行使的是公共权力,而非私人权利。
普通人之间的人情往来,属于私法自由;但公职人员的财物收受,直接进入公法规制范畴。
普通人可以讲人情,掌权者只能守底线。这是身份带来的天然义务差异,也是很多民众看不懂案件的根本原因。
其次,节日收礼、办公场所收礼,本身就是法定违纪既遂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很多人不懂:违纪行为的既遂节点,是“占有财物”的那一刻,不是“是否最终获利”。
只要财物交付、权力对价关系形成、职务廉洁性被破坏,违纪已经终局完成。
事后退还,在法律评价里,只是悔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它只能“减刑”,绝对不能“免罪”。
通俗讲:错已经铸成,补救只能从轻,不能抹除。
再看刑事追责的底层逻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打击的从来不是“最终占有钱财”,而是权力与利益的不当勾兑风险。
哪怕没有当场办事、没有查实直接权钱交易,公职人员频繁、集中、定点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本质就是权力公信力被商品化。
法律最深刻的地方就在这里:
它不仅惩罚已然的犯罪,更禁止可能滋生腐败的一切风险行为。
办公区域,是公权力最庄严、最中立的履职空间。
在办公室纳礼、在节日敛财,不是小节不严,而是对公权力公共属性的公然背叛。
免职,仅仅是组织层面的前置风控措施,不是案件终点。
调查的意义,也不只是查钱有没有退,而是彻查:
权力是否被置换、公职是否被滥用、是否存在隐性交易、长期利益输送。
廉洁,是公职人员的绝对义务,不是择优选择。
底线一旦突破,再怎么事后弥补,都修复不了已经破损的公 信。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