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拿前夫当包身工啊?”女子离婚,丈夫答应每月给孩子5000元抚养费,她嫌钱烫手,非要打官司多要点,结果最终争取到每月1200元,律师忍不住怒怼:抚养费是养孩子的,不是养你的!”
山东法院公开过一宗经过审理的案件,争议金额同样涉及每月1200元。案件中的女孩小美是化名。2017年5月,小美5岁,父母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小美随母亲生活,父亲王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小美年满18周岁。遇到单笔超过5000元的大额支出,父母双方各承担一半。
协议履行约三年后,王某从2020年7月起停止付款。2021年12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王某同意补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拖欠的36000元,并继续按每月2000元支付。此后,王某又提出降低抚养费。
2022年10月,王某向法院起诉,提出生意收入下降、贷款压力增加、再婚后又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请求把小美的抚养费由2000元降到1200元。小美母亲则指出,王某后来贷款购买了住宅和商业用房,新增债务来自个人财产安排,不能由未成年子女承担后果。
法院审查发现,王某没有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收入严重下降或者劳动能力明显减弱。原离婚协议和2021年的民事调解书均已明确每月2000元,说明王某作出约定时已经评估过经济能力。
再婚、再育以及主动增加的贷款,并不当然构成降低抚养费的理由。法院最终没有支持降至1200元的请求,原标准继续履行。
这个案例也解释了网传5000元事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抚养费不是谁提出的数字更高,法院就支持谁,也不是一方曾经愿意多付,另一方起诉后就一定会获得更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金额应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时,通常可以参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存在特殊情况可以调整。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又明确,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或者其他明确承诺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请求补付欠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若每月5000元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不能简单说成没有约束力的个人好意。若5000元只是协商中的口头提议,法院则需要根据证据重新认定。
网传故事可以提醒父母理性处理抚养费,但不能用情绪代替事实。法院审理的重点始终是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医疗需求,以及父母真实的支付能力。
要求增加或者申请降低都需要证据,诉讼结果也不会因为任何一方被贴上“贪心”或“委屈”的标签而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