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去服装公司应聘9500元一个月的裁床岗,公司让他先试工1小时,试工完,公司认为男子状态不好,转了50块让男子走人了,不料男子下午又跑回厂里,硬要干满一整天,公司怕他闹事就同意了,但说好只是再测测手艺,男子干完活,公司依旧不想录用,就又给了男子320块让他走,可公司万万没想到,男子扭头就告他们已经实际用工,却违法解除,要求按一个月9500的工资赔偿。
2025年年初,小张看到一服装厂招聘,对方招裁床裁剪岗,每月工资9500元。
小张特别心动,想着自己有多年相关手艺,立刻就跑去面试了。
面试第二天,人事没走什么复杂的入职流程,直接把他领到了裁床边上,说先上手试试活。
可小张刚上手不到一个钟头,车间主管就皱起了眉,觉得他当天状态不对,手里的活做得磕磕绊绊,当场转了50块钱给他,让他直接走,这次试工就到此为止。
换做旁人可能就拿着钱走了,但小张偏不,当天下午又折回了工厂,说什么都要把一整天的活干完,不然不肯离开。
公司怕闹起来影响车间正常生产,只好松了口,跟他说好:今天就当是再给一次技能测试的机会,不管最后活干得怎么样,都按同岗位的单日标准给他结钱,没说要直接录用他当正式员工。
就这么从早上熬到傍晚下班,公司一算账,当天又转了320块给他,前后加起来一共给了370块。
结果刚收完钱,小张就给老板发了条微信,说自己从早8到晚6都在厂里上班,双方已经说好月工资9500,以后肯定好好干。
老板当场就懵了,赶紧回消息撇清关系:你这根本不算来我这上班,今天从头到尾都只是试工,我们没说要录用你。
本来这事到这就该翻篇了,可小张觉得自己实打实提供了一整天劳动,公司这是变相用工,转头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说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赔自己9500块。
一开始仲裁委还真支持了他的诉求,这下服装公司觉得太冤枉,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这里的“用工”不是你去单位摸了机器、干了俩小时活就算数,它得同时满足两个实打实的条件:一是你和公司两边都明明白白说好,你要来这儿长期当员工干活,不是临时来试个手、帮个忙。
二是公司真把你当正式员工管,给你排班、打卡、守它的规章制度,不是随便让你试两下手艺就完事。
法院审理后给出结论:裁床裁剪本身就是对熟练度要求很高的技术岗,服装行业招新人前先安排短时间上手试工,看看手艺到底合不合格。
这本来就是行业里通用的常规操作,公司说这是试工没毛病。
从始至终的聊天记录、转账明细都能证明,从最开始的一小时测试,到后来小张坚持留下的一整天,双方从来没谈过“正式入职”“签劳动合同”这些事。
公司也没给他安排工牌、没做日常考勤,更没像管理正式员工那样给他派长期生产任务,从头到尾都明确说了这只是技能测试。
最后那370块,也不是正式员工的单日工资,就是针对这次试工的劳务报酬。
最后一审法院判定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用赔这9500块,小张不服上诉到广州中院,二审也驳回了他的请求,维持了原判。
所以说,不是只要在厂里干了几小时活,就一定能认定成劳动关系。
法律上判断劳动关系,核心就看两个关键点:一是双方有没有说好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二是单位有没有像管理正式员工那样,对你进行日常的考勤、排班、制度约束。
像这种招聘阶段的短期技能测试,哪怕你干满了一整天,只要双方从头到尾都没达成过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合意,就不算法律意义上的“用工”,自然也扯不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赔钱”的说法。
不少人误以为“只要付出劳动就等于建立劳动关系”,其实这是对劳动法的常见误解。
试工、临时帮工这类场景,和正式劳动关系的边界,从来都不是只看“干了多久活”这一个标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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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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