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认定呢?”7月16日报道,甘肃,一高校教师带薪脱产,在西安攻读某高校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前夕,他在西安宿舍猝死。家属申请工亡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起诉后法院支持,人社局仍是不予认定!
这事摊开说,真的挺让人心里不是滋味的。当事人是甘肃河西学院的在编讲师,出事时才 46 岁,家里两个孩子都没成年。
2017 年他跟学校签了委培协议,脱产去西安读博,工资照常发,培养费用学校承担,说好毕业之后回原单位继续任教。
本来约定三年读完的学业,因为他是跨专业深造,从物理转到电气工程,门槛比常人高了一大截,进度跟不上就延了期,前前后后在西安熬了整整六年。
读博的压力不用多说,尤其是延毕的阶段,整个人就像上了发条的钟,天天围着论文、实验转,中年人的家庭担子也一点没卸下。
家属后来回忆,出事前几个月他回家就念叨累,说再熬下去非折在西安不可,谁能想到一句随口的抱怨,最后成了真。
答辩前那段时间他天天熬到后半夜改材料,2024 年 1 月初的一个深夜,他倒在了自己住的宿舍里,送医抢救了 13 天,最终还是没能救回来。
人走了,日子还得往下过,家属想着他是单位派出去读书的,实打实是为了完成学业熬垮了身体,申请工亡认定,好歹能给两个孩子留份生活保障。
可第一次申请直接被人社局驳回了,理由说得很清楚:一是读博住的宿舍不算法定工作岗位,异地读书也算不上因公外出履职;二是临床宣告死亡的时间离发病已经过了 13 天,超了《工伤保险条例》里视同工伤的 48 小时红线。
家属不服气,专门找了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结论是他发病后 48 小时之内就已经达到脑死亡状态,后面十几天只是靠医疗设备维持着心肺体征,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生命延续。
拿着这份鉴定,家属把人社局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之后也觉得人社局的认定站不住脚:委培读博是单位安排的任务,学习期间理应算因工外出;发病时他是不是在赶论文、算不算工作状态,人社局根本没调查核实;在没有证据推翻脑死亡鉴定的前提下,单拿临床死亡时间卡标准,属于事实没查清、法律适用错误。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原来的不予认定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做认定。
按说法院都判了,这事总该有转机了吧?可偏偏没按常理出牌。
人社局没上诉,转头重新启动了调查,专门跑了一趟西安的高校核实情况,回来之后又出了一份不予认定的决定书。
这次直接换了个全新的理由:说这名教师 2023 年 6 月就已经从读博的学校结业,离校、退宿手续都办齐了,之后留在西安是自己私下租的学生宿舍,属于自行滞留,不在委培协议约定的学习期限里,自然也就算不上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甚至相关工作人员也直白表态,同情家属的遭遇,但不服可以继续走法律程序。
其实平心而论,站在两边的立场看,这事都有各自的道理。站在家属这边,人是单位派出去提升学历的,工资一直领着,劳动关系明明白白,延毕也是读博圈里再常见不过的事,学校也没说过停薪或者终止协议,人实打实是为了完成学业熬坏了身体,最后连工亡都认不上,换谁心里都过不去这个坎。
可站在人社局的角度,按现行法条抠边界,协议约定的学习期过了,正式离校手续也办了,再要往 “因工外出”“工作岗位” 上套,确实也找不到太明确的法律依据。
说到底,这事的矛盾根本不是谁故意刁难谁,而是沿用多年的认定标准,撞上了越来越灵活的工作现实。
现在早就不是人人坐办公室打卡上下班的年代了,居家办公、异地学习、弹性工作制越来越普遍,工作和生活的边界早就揉在了一起。
尤其是高校教师这种职业,本来就没什么严格的上下班点,改论文、理数据在哪都能干,宿舍既是睡觉的地方也是干活的地方,硬要划出一条清清楚楚的工作边界,本身就不太现实。
目前家属大概率还得接着走诉讼程序,最后能不能认定上,还得看后续的判决结果。
但这事抛出来的问题挺值得琢磨:当工作的形态早就变了样,工伤认定的条条框框,是不是也该跟着往前挪两步?总不能让踏踏实实干活的人,真出了事连个兜底的保障都摸不着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