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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云南昆明,女子从银行借款3万盖房子,期限为2年,3年她分4次把本金还清

2005年云南昆明,女子从银行借款3万盖房子,期限为2年,3年她分4次把本金还清,不料,11年后,银行扣划她7万多利息。女子懵了,因为这11年银行压根没问自己要过利息。于是,她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返还划扣的7万余元。

2005年,昆明的陈大姐为翻盖自家旧房,向当地银行申请了3万元贷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年。

2007年贷款到期后,因家庭经济拮据,她没能一次性结清全部本息,但陈大姐从未逃避债务,2011年至2014年间,她分四次足额还清了全部3万元贷款本金,银行也依规出具了本金结清凭证。

据陈大姐陈述,当年经办信贷员曾口头告知她,本金结清即可免除剩余利息,该说法也有多名村民证人佐证。

在此后的11年里,银行始终没有通过电话、函件等任何方式向她催收过剩余利息,日常业务办理中也从未提及该笔欠息,长期的零沟通,让陈大姐合理认定这笔贷款债务已经彻底结清。

谁料2025年8月,陈大姐查询银行卡余额时,意外发现账户被银行自动划扣7万余元,交易备注明确为回收该笔贷款利息。

3万本金,时隔十余年利滚利产生高额利息,且是银行沉寂11年后突然私自扣款,陈大姐无法接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返还扣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一审庭审中,银行坚持自身操作合规,主张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利息、罚息条款,同时授权银行可自行划扣欠款。

但法院审理后并未采信银行说法,核心裁判依据清晰且公正,案涉贷款2007年到期,依据当时适用的《民法通则》,债权诉讼时效为两年,2009年该笔利息债权诉讼时效就已届满。

银行无法举证这十余年间有催收记录、时效中断等情形,该笔利息债权已沦为自然债务,仅可自愿履行,不得强制追偿,同时,结合证人证言和银行长期沉默的行为,足以认定双方已达成免息的合意。

一审最终判决银行全额返还7万余元扣款,并赔偿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6年6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特别指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明知债权时效届满,长期怠于行使追偿权利,放任利息损失持续扩大,本质是自行放弃了债权追偿权,时隔11年突然自动扣划储户资金,变相剥夺民众的时效合法权益,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这起案例给所有人提了关键醒:贷款还清本金后,务必索要完整贷款结清证明,明确标注本息结清,杜绝口头承诺。

法律保护合法债权,但绝不包庇“躺平十几年、突然偷袭扣款”的金融操作,权利沉睡太久,终将失去法律庇护。[YE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