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名男子把网恋女友带到出租屋,两人亲密接触约四五分钟后,女子突然出现小便失禁、嘴歪眼斜等异常,男子随即停止,并按压人中、帮她擦洗。到了当晚8点多,女子又出现大便失禁、无法说话的情况,可男子以为休息后就能缓解,没有及时拨打120,最终女子在次日凌晨离世。事后,女子家属将男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男子认为量刑和定性不当,随后提出上诉。那么二审法院会维持原判,还是作出改判?
2015年12月28日,辽宁沈阳一间出租屋里,发生了一起改变两个人命运的案件。
下午2点左右,26岁的王某和网恋女友吴某发生关系。几分钟后,吴某突然出现异常反应,嘴角歪斜,眼睛偏斜,还出现了失禁情况。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王某明显慌了。他尝试掐人中,也帮吴某擦拭身体,但他的判断出现了严重偏差。
他认为,可能只是太累了,休息一下就会恢复,于是,他让吴某躺下,自己也睡了过去,几个小时后,情况并没有好转。
晚上8点多,吴某出现更加明显的危险信号,大小便失禁,口吐白沫,意识模糊,甚至已经无法正常回应呼喊。
但王某依然没有拨打120,也没有马上送她去医院,他的想法还是一样,可能睡一觉就好了,直到凌晨4点左右,他再次醒来时,摸到的已经是一具冰冷的身体。
送到医院后,医生确认吴某已经死亡,随后,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吴某死亡原因并不是简单的不适,而是遭受外力导致严重损伤。
腹部受到钝性作用后,引发胸腹腔压力变化,造成膈肌破裂,最终因为胸腔积血以及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也就是说,当时吴某面对的是一种需要紧急救治的情况,而不是休息后可以恢复的小问题。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争议焦点集中在一个问题上,王某到底是故意放任死亡发生,还是因为判断错误导致悲剧。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从吴某出现异常症状,到最终死亡,中间经过了十多个小时。
在这么长时间里,王某多次看到异常情况,却始终没有采取有效救助措施,这种行为已经接近对生命危险的放任。
但王某一直否认故意杀人,他说,两人没有矛盾,感情关系正常,事发时也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他认为吴某只是身体不舒服,并没有意识到事情会发展到死亡程度。
之后,案件经历二审发回重审。2017年底,重审仍然认定故意杀人罪,王某再次提出上诉。
这场持续多年的争议,本质上是在判断一个人的心理状态。
法律需要回答的是,一个人在面对危险时,到底是明知道可能造成死亡结果,却选择不管,还是因为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没有意识到后果。
2018年6月,辽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具有杀人动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当时希望或者放任吴某死亡。因此,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但法院同时认定,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因在于,作为当时唯一在场的人,王某面对的并不是普通身体不适。
嘴歪眼斜,失禁,口吐白沫,意识异常,这些表现对于普通成年人来说,都属于明显危险信号,他虽然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不知道具体病因,但应该知道情况严重,需要马上寻求帮助。
他的错误,不在于没有判断出具体疾病,而是在生命危险已经明显出现时,仍然选择等待。
我认为,这起案件最值得讨论的地方,就是法律对于主观责任的划分。很多人看到死亡结果,会本能地认为必须重罚。但司法不能只看结果,更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个人想让另一个人死亡,就不能简单把所有严重后果都归入故意犯罪。否则,法律判断就会变成只根据结果定罪,而忽略行为人的真实心理。
但认定过失,并不代表王某没有责任,他的行为确实造成了一条生命的消逝。一个急救电话,可能改变整个结果。哪怕他不知道医学知识,也应该知道,严重异常状态下等待并不是正确选择。
最终,王某从故意杀人罪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有所变化。这种区别,并不是降低生命价值,而是在区分不同程度的主观过错。
故意,是明知道危险还主动追求或者放任结果发生。过失,是因为疏忽或者过度相信自己判断,没有预见到危险。
两者造成的后果可能相同,但责任性质不同,这起案件过去多年,仍然值得讨论。因为它提醒人们,亲密关系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对方的生命安全。
很多时候,悲剧并不是发生在危险出现的瞬间,而是发生在危险已经出现,却有人选择继续等待的时候。
王某反复说自己“不懂”“没想到”,但无法解释的是,面对一连串明显异常表现,他为什么没有拨出那通急救电话。
总结来看,沈阳这起案件的核心,不只是一次死亡事件,更是关于责任边界的讨论。我认为,法律既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简单扩大罪责,也不能因为“不懂”两个字就完全免责。
成年人面对明显生命危险时,有义务采取合理救助措施。判断疾病可以交给医生,但发现危险并寻求帮助,是每个人都应具备的基本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