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资讯网

江苏南京的李女士这辈子都忘不了那通电话。那天她正和丈夫在街上逛街买东西,手机突然

江苏南京的李女士这辈子都忘不了那通电话。那天她正和丈夫在街上逛街买东西,手机突然响了,是辖区派出所打来的。民警的话听得她当场愣在原地:你爱人在昆明的强制隔离戒毒快结束了,家属准备一下去接人吧。
 
夫妻俩你看我我看你,都懵了。李女士好好站在这儿呢,连昆明都没去过,怎么就突然在千里之外戒毒了?
 
俩人二话没说直奔派出所,当着南京民警的面一查,这才搞明白:有人冒用了李女士的身份信息,在昆明吸毒被抓,还被判了两年强制隔离戒毒,所有记录全记在了李女士头上。
 
南京警方当场就给昆明那边打了电话,把情况说的明明白白,人就在南京,身份肯定是被冒用了。
 
昆明那边电话里答应得也痛快,说知道了,马上就改,马上就删。李女士当时松了口气,想着就是一场误会,对方都答应更正了,这事也就翻篇了。
 
可她万万没想到,这根本不是结束,而是她长达七年糟心日子的开始。
 
一晃六年过去,到了2025年,李女士搬了家,户口落到了新的社区。
 
结果没过多久,新户籍地的社区民警就找上门了,开门见山就问她吸毒史的事,说系统里显示她有强制隔离戒毒记录,需要定期配合管控。
 
李女士脑子嗡的一声就炸了。不是六年前就说改了吗?怎么到现在还挂在自己名下?
 
她赶紧跟民警解释当年的情况,可人家也只是按系统信息办事,系统里有记录,就得按规定来。
 
这时候李女士才知道,自己背了整整六年的“吸毒人员”身份,自己却毫不知情。
 
这六年里,她住酒店、坐高铁、过安检,但凡用到身份证的地方,系统后台都带着涉毒管控的标记。说不定多少次民警例行检查把她拦下来盘问,她还以为是正常抽查。
 
更气人的还在后面。李女士开始主动联系昆明当年办案的派出所,把事情前因后果说了一遍又一遍,申请把错误的记录删掉。

可电话打了一个又一个,要么没人接,要么就是敷衍两句,迟迟不给解决,到最后直接没人搭理她了。
 
被逼得没办法,李女士打了12389警务举报热线,这才算有了点回音。可昆明那边给的解决方案是:你得本人亲自来昆明,现场核验身份才能处理。
 
换谁听了这话都得窝火。明明是你们工作失误把信息录错了,现在要老百姓自己跑几千公里过去证明清白?但为了摘掉这顶莫须有的帽子,李女士只能放下手里的工作和生活,专程从南京飞去了昆明。
 
2026年3月,李女士到了昆明的派出所,按要求采了指纹、抽了血样、拍了人脸照片,一套生物信息比对下来,清清楚楚能证明当年吸毒被抓的根本不是她。
 
到了5月底,她又按照要求补充提交了笔迹鉴定报告,连当年笔录上的签字都做了司法鉴定,证据链全得不能再全。
 
本想着这回铁证如山,总该把所有记录都删干净了吧?结果6月份李女士再一查全国禁毒管控平台,心又凉了半截:名下大部分涉毒记录居然还在,压根就没删掉。
 
后来有基层民警道出了这里面的门道:警务系统一旦把人标记成吸毒人员,后面的办案民警基本都会默认系统里的信息是对的,没人会去质疑早年的老记录。
 
于是第一个错误录进去,后面每次查处都照着系统来,错的也就变成了“对的”,层层叠加,越往后越难改。
 
而且不同派出所录入的记录,还得各自走各自的删除流程。像行政拘留记录删起来还快点,强制隔离戒毒的记录删除程序特别复杂,要准备十多项材料,层层审批,耗上几个月都很正常。
 
直到7月19号,昆明市公安局终于发布了正式的警情通报。通报里说,经查实,违法人员李某慧在2015年到2018年期间,多次冒用李某珠也就是李女士的身份信息接受处罚,导致李女士名下被错误关联了吸毒前科记录。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把所有和李女士关联的违法记录全部更正清零了,同时也表示会整改问题,完善机制,防止再发生这种事。
 
事情到这儿,总算是有了一个结果。可仔细想想,这事真的让人后背发凉。
 
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安安稳稳过着日子,莫名其妙就背上了吸毒的案底。要不是戒毒期满通知家属,她可能一辈子都蒙在鼓里。
 
明明是执法部门身份核验不严犯下的错,最后却要受害人花七年时间,跑几千公里路,做各种鉴定,费尽周折去证明“我不是我”。
 
这七年里,这条错误记录给她的生活带来了多少麻烦,造成了多大的精神压力,没人能算得清。如果不是媒体关注,事情闹大了,说不定她还要继续背这个黑锅,不知道要拖到猴年马月才能解决。
 
其实类似的身份被冒用事件,这些年没少发生。有人被冒用身份成了公司法人,欠了一身债;有人被冒用信息犯了案,留下了犯罪记录。
 
每一次受害人维权都难如登天,犯错的部门轻轻松松一句“系统问题”“流程复杂”,就把所有成本都甩给了无辜的老百姓。
 
希望这次事件之后,全国各地都能好好查查自己手里的老记录,把该纠正的错误都纠正过来。别再让下一个普通人,花七年时间去证明自己的清白。

评论列表

用户79xxx84
用户79xxx84
2026-07-21 08:20
必须给予“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