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男子与情人约会,两人在出租屋发生关系,男子发现女子发出不正常声音,且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男子当即停止为女子擦洗,不料女子次日离世
男子发现异常后,没有立刻拨打120寻求急救,仅简单对现场进行擦洗,内心顾虑两人私下见面的关系会被曝光,担心影响自身家庭与日常生活,便选择拖延处置,直至次日才送医,女子已经离世。
一审法院综合案情,认定男子构成相关犯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男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辩称自己没有伤害对方的想法,只是以为休息后对方就能好转,不应当承担较重刑罚。
法院审理案件会参考先行行为带来的救助义务,密闭出租屋内只有二人,是男子促成了这段私密独处的场景,当同行人出现生命危险,他客观上具备施救条件,也负有法定救助责任,能施救却长期拖延,最终造成死亡后果,需要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 。
二审法院重新核查全部证据,结合男子当时曾简单按压人中、事后没有逃离、主动配合调查等从轻情节,调整量刑,改判两年有期徒刑,但罪名并未更改。法官审理时说明,男子不存在主动追求对方死亡的恶意,只是心存侥幸、低估病症危险,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件事也是一次直白的普法,很多人误以为没有动手伤人就无需担责,却忽略特定场景下的救助责任。所谓私人关系、个人脸面,在他人生命面前都应当放在次要位置。
成年人遇事不能只考量自身得失,面对他人突发危急状况,及时求助是不可退让的底线,抛开两人的关系不谈,生命本身值得所有人优先守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