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民警发现一男子鬼鬼祟祟进入一家养生馆后,馆内女老板迅速拉上窗帘,怀疑内部存在非法交易,便在外蹲守了10分钟。在看到男子出来后,民警立即上前将男子拉入养生馆,又将老板娘也叫过来一起盘问。当时二人均被吓坏了,所以当场交代了违法事实,还将100元违法所得拿了出来。后公安机关对二人分别处以3日拘留。可女老板却不服了,拉上男子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不仅否认了违法事实行为,还指控民警长时间不给吃喝、休息。法院判了!
据悉,在2023年12月20日,时间是晚上9点左右,民警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男子赵某鬼鬼祟祟进入一家养生馆,随后馆内的窗帘就被女老板黄某给拉上了。
这一系列异常举动让民警心生警觉,怀疑二人在进行非法性 交易,随即在养生馆外蹲守。
大概10分钟后,赵某从馆内走了出来,继续四处张望。民警立即上前将赵某拦下,随后对其询问了一番,接着又拉着赵某进入养生馆,找黄某询问了一番。
赵某和黄某见到民警后十分慌张,在民警询问过程中,不仅交代了二人从事非法性 交易的过程,还拿出了嫖资100元现金。
民警见证据确凿,于是将赵某和黄某带回派出所,并通知二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黄某和赵某均放弃了这两项权利,自愿接受处罚。
随后,公安机关认定黄某与赵某的违法情节较轻,分别处行政拘留3日,没收嫖资100元。
本以为案件就此办结,谁知在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后,黄某突然拉着赵某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全盘否认了非法性 交易事实,要求撤销处罚。
庭审过程中,黄某十分委屈地辩称自己给赵某提供的是正规按摩服务,收取的100元是按摩费用,不存在情 色 交易行为。
其次,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是被民警逼的,因为民警长时间不让吃饭和休息,自己是为了活下去才签的。
第三,警方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询问、抓捕以及辨认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这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赵某也当庭否认了全部违法事实,他的陈述与黄某几乎一样。
二人翻供后,公安机关就应当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及处罚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为此,公安机关提交了赵某和黄某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笔录,上面均有二人的签字,证据真实有效。
其次,公安机关指出,黄某的养生馆提供的按摩服务的正常价格远高于100元,可黄某却说为赵某提供按摩服务只收100元,这明显就不合理,而且按摩服务也不会才10分钟就结束了。
再次,黄某在案发次日早上,还主动委托警员帮忙买早饭,有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这足以说明公安机关并未限制黄某吃东西。
至于办案过程必须有录音录像,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中明确规定,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也就是说,录音录像并非必须。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黄某和赵某的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黄某、赵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清晰陈述了非法交易的事实,且在笔录上签了字。公安机关也告知二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二人均选择放弃。
因此,黄某与赵某的违法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处罚适当,故判决驳回了黄某和赵某的全部诉请。
可黄某还是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解决关于执法过程中没有录音录像的行为,坚持认为执法程序违法,于是提起上诉。
黄某还援引了《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4条规定,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出警;
(二)当场盘问、检查;
(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黄某认为民警采取蹲守式抓捕,以及现场检查、指认等行为、所以必须要录音录像。
那黄某的抗辩是否能成立呢?
公安机关援引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而黄某援引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规章的效力要大于规范性文件,所以在适用问题上,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章的要求,执法时选择性的录音录像。
更何况,在处理黄某与赵某的违法行为时,民警并未进行当场处罚,所以也并非一定要录音录像。
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二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执法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录音录像,不宜对黄某提出的应当在现场录音录像做扩大解释,所以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并未违法
其次,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黄某与赵某存在违法行为,且二人均已承认。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最后,本案也告诉了我们一个道理,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试图钻法律空子。要知道,公安机关处理这类案件,那都是相当专业的。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图片均源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