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有钱小伙子约女网友开房,这姑娘性感有活力,两人一住就是好几天,各方面都很和谐,他很满意,大手一挥花6万给姑娘买了钻戒,又花5000元给她买了奢侈品耳环。结果没想到,没多久,这姑娘又背着他跟别人睡了,这让男子很是气愤,觉得被耍了,要求姑娘把钻戒还回来!姑娘觉得他玩不起,还骂他没品,拒不退还,这事还闹上了法庭,那么,最终会怎么判呢?
7月20日,江苏经济报发布了这则案例。
这两人是网上认识的,一来二去觉得很聊得来,就约定了见面。
让男子没想到的是,这姑娘比照片还好看,个子高挑,身材还好,长得也很漂亮。
两人迫不及待去开房了,让男人更惊喜的是,跟这姑娘相处下来很和谐。
结果两人直接也不退房了,连着在那住了好几天,这段时间的相处男子觉得很满意。
后来男子为了表示心意,大手一挥,就给姑娘买了一个价值6万元的钻戒,还花费5000多给她买了个奢侈品耳环。
姑娘乐的合不拢嘴,对着男子喊老公,叫的很是亲热。
又住了几天,两人分开,各自回到了自己的城市,姑娘就把那段经历当成了艳遇,但男子却认为两人默认是男女朋友了。
没多久,男人发现那姑娘竟然勾搭上了别人,还跟别人睡了,瞬间被气炸了。
他质问姑娘这是怎么回事,姑娘理直气壮回答,说已经交了新的男朋友,也祝他幸福。
这下男子更气愤了,眼看挽回不了,直接话锋一转,让她把钻戒还回来!
这么一闹,姑娘也长脾气了,直言这男的玩不起,还骂他没品。
两人你一句我一句,闹得越来越僵,后来男人咽不下这口气,直接就把那姑娘告了。
男子称,那个钻戒花了6万,价值不菲,既然两人不是男女朋友了,那就该还回来!
那么这个说辞有法律依据吗?我们来分析一下。
男子表示,那个钻戒是以发展恋爱关系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那这个说法能被认可吗?
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虽然说赠与可以附义务,但是并不代表这男子的行为就符合啊!
因为一般情况下,谈婚论嫁时,彩礼这一类金钱或者礼品可以返还,但是恋爱期间,两人之间的礼物赠送,彼此什么都没有约定,根本就算不得是附义务赠与。
所以,这男子送的钻戒,就是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的一种礼物赠送,算是一般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了: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也就是说,送了就是送了,人家接受了,那东西就是人家的了,根本没有要回的道理,法律也不会支持这个诉求。
所以,最终判决出了,驳回了男子的诉求,也就是女子不用返还这枚钻戒。
这事闹得也是有点可笑,个人认为男子有泄愤的嫌疑,因为根据女子的描述,男子家境殷实,存款还多,这枚钻戒的价值虽然高,但是对男子来说,却算不上很大一笔钱。
如果真是女子说的这样,那这男的就是气愤自己被女子戏耍,想找回来点面子。
这事确实是,根源是两人对彼此关系的界定就不同。
男的以为,两人处了那几天,还送了她礼物,两人就是男女朋友了,得对彼此忠诚。
但是在女子看来,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她就把这男的当成了一段艳遇,过去了就过去了,在她那早就翻了篇。
也就是这个态度,让男子难以接受,毕竟男子认真了,对方却在游戏,搁谁都会觉得被耍了。
那这个事情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聊一聊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