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和强奸的界限,以及强制猥亵的辩护空间
我是北京陈炜律师。今天把"猥亵"这一类单独拎出来说,因为实务里它和强奸经常被混淆,辩护空间也不一样。
刑法上,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核心在哪里?
第一,行为性质的界定。主观上要有刺激或满足性欲的倾向,客观上要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如果只是普通的身体触碰、没有强制手段、没有性意图,可能连治安案件都不构成,更谈不上犯罪。
第二,程序辩护的空间。这类案子高度依赖被害人陈述,律师要重点审查:询问时有没有非法方法取得言词证据、询问程序是否合法、嫌疑人供述的取得有没有问题。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依法申请排除。
第三,量刑情节的挖掘。初犯偶犯、积极悔罪、赔偿损失、争取被害人书面谅解、人身危险性低——这些都能在量刑阶段发挥作用。特别是猥亵案件,如果能争取到被害人谅解,再结合"无再犯风险"的论证,适用缓刑的空间是有的。
第四,强制猥亵、侮辱罪和强奸罪的界限。两者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有这个目的且实施了性行为,是强奸;没有奸淫目的,是强制猥亵。这个界限在实务中经常是辩护的突破口。
我是陈炜。猥亵类案件不是"小强奸",它有自己独立的辩护逻辑。把它当强奸案来辩,是家属最常犯的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