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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公司老板拖欠工人10个月的工资,一工人因多次讨要工资无果,竟在公司车间自

天津,一公司老板拖欠工人10个月的工资,一工人因多次讨要工资无果,竟在公司车间自缢。事后工人家属将公司及各股东告上法院,索赔93万余元,然而一审法院却驳回诉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这样判。

张某二姐再次走进法院时,提交的是一份937720元的赔偿清单。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85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和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28200元。

张某二姐认为,弟弟长期拿不到工资,生活困难不断加重,公司负责人和股东不能只补发工资,还应对死亡后果负责。

这并非张某家属提起的第一场诉讼。此前,家属已经围绕张某生前的劳动报酬起诉公司,请求支付工资、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工具垫付款等,共计87973.62元。

法院审查相关记录后支持了这部分请求。也就是说,公司欠钱是一回事,公司是否对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则是另一回事。

争议由此集中到一个问题,欠薪与自缢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某家属认为,没有连续欠薪,就不会出现后来的极端选择。

公司一方则强调,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张某系自行进入车间后自缢,现场没有证据显示公司人员实施殴打、拘禁、威胁或者强迫。

相关材料显示,欠薪始于2017年11月。张某在天津森某源公司从事模具加工,公司从这一时期开始拖欠工资,欠薪持续到2018年9月。

张某多次追要,问题一直没有解决。2018年10月至12月,张某没有继续上班。2018年12月11日深夜,张某进入公司车间,次日被发现已经死亡。

张某二姐最初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时,遇到一个障碍,森某源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公司失去正常经营资格后,仲裁主体和责任承担问题变得复杂。

但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公司立即消失,更不代表原有工资债务被免除。企业只有依法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法人资格才会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发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就明确,劳动者与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将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2020年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继续保留了这一处理规则。因此,张某家属把公司和有关股东列入诉讼,并非没有程序依据,但股东被列为当事人,不代表每名股东都必然承担死亡赔偿。

二审审理时,法官需要分别回答两个问题。公司是否拖欠劳动报酬,已有前案判决和相关材料可以证明。公司人员是否实施了侵害张某生命权的行为,现有证据却无法证明。

时间上的先后只能说明欠薪发生在死亡之前,不能单独替代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和法律因果关系的证据。

法院还注意到,张某作为成年人,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仲裁和诉讼继续追索工资。欠薪违法应当承担工资支付等责任,但将全部死亡结果转由公司和股东承担,需要达到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张某家属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人员对张某实施了直接人身侵害,也未能证明公司负责人明知张某处于现实危险仍故意推动结果发生。

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结果并不是认定公司欠薪合理,也不是否定张某生前应得的劳动报酬,而是把劳动债务与生命权侵权分开处理。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张某案件留下的教训很具体,企业经营困难不能成为长期欠薪的理由,劳动者遇到欠薪也应尽早固定考勤、工资流水和催款记录,把争议及时带入可以留痕、可以执行的处理程序。

信源:新浪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