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男子和朋友去某酒店“找乐子”,场所经理领来八九个姑娘,报工号报价格,跟选商品似的。男子挑了两轮,看上一个身材好、又漂亮的年轻姑娘,价格是1180块,俩人刚进房间,还没来得及发生交易,警方例行检查,抓个正着。次日,警方以价格都谈好了为由认定男子PC,拘留五天。男子不服,辩称虽然进了房间,但没人和自己谈过价钱。
更蹊跷的是,警方对失足女子作出的处罚决定里,压根没提价格这回事,两份决定书中关键事实存在差异。男子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法院审理后,发现全部笔录里,不管是男子、女子还是场所经理,都没有证实双方达成价格约定,场所价位还存在浮动空间,不能默认挑选就代表认可报价。并且两份处罚文书记载事实相互矛盾,缺少完整证据链支撑。
法院最终认定,认定这类违法行为,协商价格是必备条件。执法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不足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依法撤销行政拘留决定。
很多人觉得当事人动机明显就该处罚,但法治社会讲究证据确凿,不能依靠主观推测定案。任何行政处罚,都必须依托完整、相互印证的证据。
你认同法院这份重证据、不轻推定的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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