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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障直播带货商品的售后问题?裁判规则1.直播营销中经营者作出“假一赔十”等高

谁来保障直播带货商品的售后问题?

裁判规则1.直播营销中经营者作出“假一赔十”等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构成合同内容,当商品实际与承诺不符时,经营者应按承诺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侯某与张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直播营销中经营者作出"假一赔十"等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构成合同内容,当商品实际与承诺不符时,经营者应按承诺标准承担违约责任。直播营销者需对主播言论承担产品描述真实性责任,主播的误导性宣传将直接导致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2.网络直播销售中经营者以虚假商品材质宣传诱使消费者购买的,构成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韦某诉商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网络直播销售中经营者以虚假商品材质宣传诱使消费者购买的,构成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通过专业机构鉴定证实商品关键指标与宣传不符的,可认定经营者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5年08月06日

3. 直播间经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发布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应当共同承担“买一赔三”责任—小苏诉某汽车服务部、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直播间经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应当共同承担“买一赔三”责任。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3年4月3日

4.商家直播带货误导消费者购买质量不合格或者与广告宣传不符的商品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某诉于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商家直播带货误导消费者购买质量不合格或者与广告宣传不符的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例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3年10月31日

5.网络平台主播直播带货销售仿冒产品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某诉许某、直播平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网络平台主播直播带货销售仿冒产品,消费者请求主播返还购物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0年12月29日第3版

6.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名义经营者、实际经营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郭某诉某汽车服务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名义经营者、实际经营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案号:(2020)苏0591民初14110号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2年11月10日第7版

法律观点 

网络直播间运营者民事责任的承担针对实践中网络直播带货操作不规范,导致消费者对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情况,《网络消费规定(一)》(《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同)第12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直播间运营者本身为实际销售者的,承担销售者责任,并无争议。直播间运营者并非实际销售者,而是为实际销售者进行推广宣传,但未尽到法定标明义务,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交易对象为网络直播间,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对于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并非一概不承担销售者责任。在法律后果认定上存在多种可能性:(1)直播间运营者仍有可能承担销售者责任。比如,虽然标明并非销售者,但是属于为了逃避责任虚假标明;虽然标明并非销售者,但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签订的是经销协议或者合作经营协议,或者与经营者存在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根据事实能够认定是销售者或者共同经营者;在直播过程中,直播间承诺承担销售者责任等情况。(2)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广告责任,构成商业广告的,发布虚假广告需承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责任。(3)还有可能构成委托等其他法律关系。《网络消费规定(一)》第12条第2款规定,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内容来源:《审判实务前沿问题解读:人民法院大讲堂实录》;引用页码:0273-0276;主编:马世忠;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造成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