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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琼海,男子入住某小区多年,此前一直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可从2023年开始,他

海南琼海,男子入住某小区多年,此前一直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可从2023年开始,他突然停止缴费,一拖就是整整两年。物业多次催缴,但男子就是不同意缴纳,理由就是小区保洁和安保的服务让他十分不满意,再加上双方之间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所以认为自己没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物业公司将男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缴纳3790.08元物业费。法院判了。

据悉,涉事物业公司在2010年10月1日与涉事小区的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小区开放销售后,赵先生作为第一批业主,顺利进驻小区。物业公司也开始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了管理。

期间,赵先生一直有支付物业费,但一直到2023年1月1日,赵先生突然停缴物业费了。

物业公司曾上门询问为何不缴纳,赵先生的意思是物业公司的清洁工作做得不到位、不及时,他希望保洁员随时待命。

其次,小区的保安的工作也十分不到位,随意放任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也看不到保安人员巡逻的身影。

赵先生认为,物业服务既然如此不到位,那自己就没有必要缴纳物业费了。

更重要的是,从自己进入小区开始,从未与物业公司单独签过任何服务协议,所以自己并不需要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之后不管物业工作人员多少次上门、电话催收,赵先生始终坚持自己的这套说辞,不肯结清拖欠的物业费。截至2024年底,赵先生已经累计欠下物业费3790.08元。

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物业公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赵先生诉至法院,希望法院能给他们讨个公道。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物业公司主张要求赵先生缴纳物业费, 就得证明与赵先生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与此同时,赵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不想缴纳服务费,也应当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物业公司的确未与赵先生签订过任何服务协议,而是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以后,物业公司与业主们就应当依据服务合同约定,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同时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也就是说,法律授权开发商代表全体业主签订前期物业合同,这份合同效力自动约束所有的业主,不以业主个人是否签字、是否同意为生效条件。业主实际享受服务,对应产生缴费义务。

赵先生已经入住小区2年,持续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安保、公共区域保洁、设施维护等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服务关系。

既然享受了服务,就必须履行付费义务,不能单方面以“未签合同” 为由直接拒缴物业费用。

至于赵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保洁和安保的义务,但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因此,法院认为赵先生以未单独签约、物业服务差为由,拒缴物业费的理由不够充分。

最终,法院判决赵先生应当在缴纳拖欠的物业费3790.08元。

最后,如果赵先生认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服务质量不达标等情况,可以留存照片、视频、沟通记录等证据,与物业协商减免,或单独起诉物业承担违约赔偿。

亦或是联合其他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集体表决更换物业公司,终止原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才是合法维权途径。

大家认为赵先生该不该缴纳物业费?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