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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成本低到离谱!男子被诬强奸险坐牢,诬告者只关三天赔两千!

今年一月,上海发生了一件事。一个女生去一家公司试岗,期间跟老板在办公室喝了酒。回家之后她男朋友报了警,说她可能被老板下了

今年一月,上海发生了一件事。一个女生去一家公司试岗,期间跟老板在办公室喝了酒。回家之后她男朋友报了警,说她可能被老板下了药性侵了。女生随后跑到办公大楼里当众指控老板下药性骚扰。

可想而知,这件事情迅速在互联网传播开来。老板的名誉也受到了严重影响。不少客户直接放弃了与老板的合作。不过还好本次监控十分给力。警方经过调查后发现,两人从头到尾没有过任何肢体接触。

接下来的故事就有些魔幻了。先是警方认定女方虽然构成诬告陷害,但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所以只行政拘留三天。老板自然对这一处罚气不过,向法院起诉,要求道歉加赔偿十万块。

然后法院的判决也十分微妙。它同样承认该女子的做法对老板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判决女子公开在老板工作地点连续张贴道歉信七日。但对于老板主张的十万块精神损失费,法院则不予认同,仅支持老板为了起诉的维权费用两千块。

说实话,两千块在陆家嘴,这大概是一个人一个月的外卖钱,甚至可能还不够。

而这位老板是金融投资行业的资深人士,担任多家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被一个试岗一天的人当众指控强奸之后,声誉受损、业务停滞,这些损失远不是几千块钱能衡量的。但法院认为精神损害没有达到严重后果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一个在行业内有知名度的人被公开指控强奸,居然叫不严重,这个认定恐怕连法官自己私下都说服不了自己。当然,精神损失费的举证责任确实也比较高。如果老板真想要女方赔钱的话,也可以考虑主张由于业务中断产生的直接损失。

不过比起经济上的损失,更刺眼的是风险结构上的不对称。假如这次诬告成功了,老板面临的是强奸罪起诉,起步三年有期徒刑。而诬告败露了呢?拘留三天,赔两千块,道个歉。一边是坐牢,一边是关三天。你要是个想搞事情的人,看到这个风险收益比,恐怕也会觉得这买卖可以做。

有人会说这只是个案。那么澳门就是一个很有趣的例子。自2024年6月以来已有至少13起内地女子在澳门诬告强奸被捕的案件。澳门面积33.3平方公里、人口约68.83万,一年查处女性8起诬告强奸案。如果按人口比例推算到内地14亿人口,对应数字约为1.6万起。这个推算当然是粗糙的,但它揭示了一个方向性的问题,我们内地的司法实践中被查实并追责的诬告案件数量是否过于稀少。

甚至我们把这件事里的性别完全倒过来就会发现事情的处理结果很有可能截然不同。这个思想实验的价值就在于,翻遍法律条文,你确实找不到一条女性诬告从轻处罚的规定,但它有确实存在,它藏在一连串看似合理的默认假设背后。

性侵报案中,女性被预设为天然的脆弱方,她的指控自动获得更高的初始可信度。指控被证伪之后,系统又倾向于把她的行为解释为无解或者天真。本案中那个女生在监控铁证面前仍然坚持说自己是基于客观异常状态报警,法院竟然也没有因此加重对其主观恶意的认定。

换个场景你就明白这有多离谱了。你跑到派出所报案说邻居偷了你的车,监控拍到车一直在你自己车位上,你还说我是基于客观状态报警,看看警察会不会接受这个说法。

这种对涉性诬告的柔性处理,背后还有一套更大的话语逻辑在支撑。近年来舆论场逐渐形成了一种共识,认为惩罚诬告者会让真正的性侵受害者不敢站出来。

乍一听有道理,但经不起推敲。证据不足以定罪和查实纯属捏造是两回事。任何一个正常运转的司法系统都有能力区分这二者。前者当然不应该追究报案者的责任,但后者呢?监控录像摆在那里,当事人还在坚持诬告。这已经不是什么灰色地带了,这是黑白分明的造假。如果连这种铁证如山的场景都不敢严厉追究,那笔者倒是想问一下,这是不是会反向对男性产生寒蝉效应?

所以我们需要正视一个不舒服的事实。诬告成本过低和系统性的性别偏好叠加在一起产生了放大效应。低成本让诬告者有了铤而走险的经济理性,而性别偏好又让她在每一个环节都获得了额外的同情加成和责任减免。两者合力的结果是,在涉性指控这个特定场域中,诬告行为实际上处于一种低风险高回报的激励结构中。这不是靠道德呼吁就能解决的,因为它本身就是制度设计的产物。

这让人不得不重新审视MeToo运动的边界。当相信女性从一种值得倡导的态度变成一条不容质疑的戒律,当对指控的任何审视都会被扣上二次伤害的帽子,这场运动就开始具备猎巫的结构特征了。中世纪的猎巫之所以能蔓延几百年,核心机制就两条,指控成本极低,自证清白几乎不可能。今天的性侵诬告在结构上与此相似得令人不安。被指控者就算最终洗清了嫌疑,涉嫌强奸的标签早就贴上了,社会性死亡发生在判决之前。

而为此付出代价的不只是被诬告的人。每一起被坐实的诬告案都在消耗公众对性侵指控的信任储备。喊多了狼来了,真正的狼来的时候就没人信了。那些主张对诬告者网开一面的人以为自己在保护女性权益,实际上恰恰在掏空女性权益的根基。真正的性侵受害者本来就面对着巨大的举证困难和社会压力,她们最不需要的就是因为诬告者的存在而被额外审视。

回到这个案子。两千块的判决在法条层面也许能自洽,但它传递的信号是危险的。它告诉潜在的诬告者,败露了也没什么大不了。它告诉潜在的被害者,赢了官司也只能拿到一个象征性的数字。这种信号效应比单个案件的结果本身更值得警惕。

法律的本质是一套激励机制。当诬告的预期收益远大于预期成本,理性人就会倾向于铤而走险。两千块买断一场诬告,这个价格标签只要还挂在那里,类似的事情就会继续发生。问题不在于某个法官判得对不对,它在于整个制度是否给了诬告行为一个它不该有的舒适空间。从现在的情况看,回答似乎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