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醴陵,一女子在一家小工厂干了五年,没签劳动合同,也没买过社保,因母亲次日要做

洋仔说法 2025-09-28 17:50:22

湖南醴陵,一女子在一家小工厂干了五年,没签劳动合同,也没买过社保,因母亲次日要做尿毒症透析,像往常一样向生产厂长请假,厂长点头同意了。不料,老板突然打电话来说:“厂里要赶货,马上回来!”女子刚解释两句,老板就吼道:“不想干就别来了!”结果,女子被辞退了,去结工资时,会计多给了她五百块钱,说是“补偿”。女子看着病重的母亲,昂贵的医疗费压力下,果断选择诉诸法律,将工厂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赔偿金等合计9.5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红星新闻9月26日报道,近日,湖南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朱小玲(化名)在2018年4月她通过招聘进入当地一家小型制造公司担任操作工,公司规模不大,老板殷总(化名)直接管理生产。   入职时,公司口头约定月薪3000元左右,按计件算工资,但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朱小玲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朱小玲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了解有限,只觉得“有份工作就不错了”,便默默接受了这种安排。   朱小玲的家庭负担很重,母亲年近七十,患有尿毒症多年,每周需要两次透析治疗,作为独生女,朱小玲不得不频繁请假陪护。   公司起初对此较为宽容,但时间一长,殷总开始不满,认为朱小玲“事多影响生产”。   不过,由于朱小玲工作勤恳,双方勉强维持着平衡。   2023年4月10日,朱小玲像往常一样到岗,她母亲第二天上午需到医院做透析,朱小玲提前向生产厂长请假,厂长口头批准了事假,朱小玲安心工作到下班。   4月11日清晨,朱小玲陪母亲前往医院。   突然,公司当天接到紧急订单,殷总亲自到车间督工,发现朱小玲不在岗,他立即打电话质问:“厂里这么忙,你怎么又请假?马上回来上班!”   朱小玲解释母亲病情严重,无法离开,电话中,双方情绪激动,发生口角。   殷总怒道:“你总这样,公司没法要你了!以后别来了!”说完便挂断电话。   朱小玲懵了,一天事假竟导致辞退?她强忍泪水,陪母亲做完治疗。   4月12日,公司财务通知她结清工资,并多付了500元,说是“补偿”。   朱小玲询问辞退原因,殷总只丢下一句:“你不服从管理。”   被辞退后,朱小玲陷入困境,失去收入,母亲医疗费压力更大,她一度想忍气吞声。但朋友提醒她:“公司没签合同没交社保,这是违法的!”   之后,朱小玲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缴社保导致的失业保险损失、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合计95244.87元。   公司辩称:朱小玲“旷工”违规,辞退合理,且她请假频繁,影响生产。   不过,仲裁结果部分支持朱小玲,但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法院指出,朱小玲已事先就4月11日的事假向直接管理人员即生产厂长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其请假程序已经完成,目的是为了照顾危重母亲。   朱小玲因需陪护母亲而无法返岗,系履行其法定赡养义务,具有合理性,其拒绝行为不构成过错。   可见,朱小玲在4月11日未到岗的行为不属于“旷工”,更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总因临时生产需要,单方面撤销已批准的假期,并要求员工立即返岗,该要求本身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相反,工厂仅因与员工发生口角,便意气用事,口头宣布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工厂在解除后支付500元,意图在于了结争议,但该金额远低于法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进一步指出,朱小玲于2018年4月入职,工厂最迟应于2019年4月前与朱小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9年4月起,法律上即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朱小玲有权主张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此外,对于朱小玲主张的加班工资损失,因其未提供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存在加班事实,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失业保险金损失、年休假工资损失,除超出诉讼时效部分的损失外,其他部分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工厂向朱小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85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873.65元、失业保险金损失16704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46431.65元。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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