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房东将房子租给租客,合同规定2月交一次房租,结果租客失联并拖欠近1个月

上海姚哥 2025-09-29 13:52:49

陕西西安,房东将房子租给租客,合同规定2月交一次房租,结果租客失联并拖欠近1个月租金,房东无奈拿备用钥匙进入收回房子,还把里面的东西清理了出去。没想到,租客得知后反手把房东告上法庭,最终法院的判决让不少人唏嘘。 2023年10月,西安的刘先生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男子张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每月租金2500元,两个月支付一次。除此之外,合同还特别写明:如合同解除或终止,房东有权收回房屋,并可以进入房间清理承租人遗留物品,且不承担保管责任。 刚开始,租赁关系一切正常。然而进入2024年4月,矛盾逐渐显现。4月1日,刘先生发现张某并未按时支付新一周期的房租,便主动联系催缴。张某先是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之后索性失联,电话关机,消息不回。 到了4月23日,张某已拖欠租金超过20天。刘先生认为,合同已被严重违约,自己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于是,他拿着备用钥匙进入房间,将张某留下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紫砂茶具和纪念章等物品清理出屋。按照刘先生的想法,这些物品没有太大价值,既然合同里写明“不承担保管责任”,扔掉也无妨。 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张某很快得知房子被收回,房内物品不见后,立即向刘先生追要。刘先生如实告知:“你的东西我都处理掉了。”张某勃然大怒,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赔偿其物品损失。 刘先生感到委屈:“他欠我房租在先,我收回房子还有错吗?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房东有权清理物品,我难道不能依约办事吗?”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矛盾的焦点变成:房东是否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清理并丢弃承租人遗留的物品?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刘先生与张某约定“房东有权清理物品”的条款,并非无效条款。 但问题在于,这种约定涉及“自力救济”。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措施,但应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若措施不当造成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即便合同有约定,房东在处理租客物品时,仍需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至少应尽到合理通知、妥善保管的基本责任,而不能直接丢弃。否则,就可能构成对承租人财产权益的侵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确实拖欠租金,但刘先生未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选择自行进入房间、清理物品,这一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侵犯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经核定物品价值,法院判决刘先生赔偿张某1.77万元。 刘先生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仍坚持“自己是依约行事”。然而,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明确指出:合同约定不能突破法律底线,房东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正当渠道主张权利,而非擅自处置承租人财物。 从结果来看,本是承租人违约在先,反而让房东赔了钱。法律逻辑在于:权利救济必须合法合规,否则一旦方式不当,就可能把自己置于侵权的位置。 现实中,很多房东为了防范拖欠租金,都会在合同中写入类似“逾期不交租即视为放弃物品”的条款。但这种条款并非万能盾牌。即便约定存在,房东在实际操作时也不能简单粗暴,而应采取符合法律的措施。 这起案件,表面上看是房东“倒霉”,实则揭示了一个普遍现象:租赁关系中双方地位并不对等,房东往往觉得自己理亏,因为侵害的是承租人的基本财产权。在法律保护的天平上,财产权益的保障更为优先,房东只有依法维权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刘先生的遭遇告诉我们:在房屋租赁中,最危险的不是租客违约,而是房东在维权中的“一时冲动”。如果忽视了程序,最后可能赔得比拖欠的房租还多。 最终值得深思的是:在法律的框架下,房东与租客并非绝对对立,而是契约关系的两端。只有双方都严格按照契约和法律行事,才能真正避免“租客欠租不搬,房东维权反赔”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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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16

用户10xxx16

2
2025-09-29 17:32

请尽快出台严格法律,如何保护租客以及房东,不管租客或者房东,如果出现违约,恶意耍赖都应该抓去拘留

上海姚哥

上海姚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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