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通,女子与男同事为撮合朋友在一起,4人聚餐喝酒。朋友先后离开,女子住男同事家,与其发生关系,次日被发现死亡。男同事通知女子家属,女子丈夫赶到后报警。警方查看现场做完笔录后,让3人与女子丈夫协商赔偿事宜。3人共计给付9万元并出具11万欠条,后因未支付欠条补偿款,女子丈夫起诉至法院,司法鉴定书成关键证据。 在2023年12月22日,林某想要介绍朋友祁某和张某,就叫上打工认识的李某一起,4个人吃饭聊天,席间再喝喝酒。 饭桌上林某想要撮合祁某和张某的意图很明显,但又不好太过张扬,就不断碰杯喝酒,4个人足足喝了2斤多的白酒。 吃完饭后,张某就独自回了家,祁某想让林某和李某给支点招,想办法怎么样才能追到张某,就跟林某和李某一同回到了李某的家里。 3个人边聊边喝,又喝了不少的白酒。后来祁某不胜酒力,在晚上11点多就离开李某家里回到了自己家,而林某就住在了李某家里。 酒精的作用下,李某和林某发生了关系。半夜李某口渴起床去喝水,然后就躺在客厅的沙发上睡着了。 第二天晨起6点多的时候,李某本想叫林某起床,却发现林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李某很是慌张,但又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权衡再三,李某还是拿起了林某的手机通知了林某的丈夫前来。 林某丈夫赶到后,看了一眼现场,然后就拨打电话报警。李某知道这事应该是躲不过去了,于是把祁某和张某一同叫到家里来。 警方赶到后,对李某、祁某和张某进行询问并记录,然后对现场进行查看,并未发现可疑,初步判断是酒后导致的窒息死亡,具体要需要等待司法鉴定书给出结论。 既然李某、祁某和张某对跟林某喝酒的事情坦然承认,那么其三人对林某的死亡就负有责任,正好林某的丈夫也在,警方让3人跟林某的丈夫商议赔偿事宜。 李某是全程都跟着一起喝酒的那个人,而且林某是在其家中死亡,李某向林某的丈夫赵某支付了5万元的补偿款,还出具5万的欠条。 祁某虽然没有一直在,但2次喝酒的时候也都在,支付了2万元补偿款,出具3万欠条。 而张某虽然最后没有跟随到李某家继续喝酒,但是4个人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喝酒也有张某的份儿,也支付了2.05万元,出具3万元欠条。 3个人共计给付9万元补偿款,还欠着赵某11万的补偿款。赵某一直等着3个人把钱补上,也没有进行起诉。 可三个人却迟迟没有补齐,赵某一气之下就将3人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欠条上的金额支付11万补偿款。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林某的丈夫赵某拿着3个人出具的11万欠条,要求其按照欠条金额支付剩余的补偿款。 赵某表示,3张欠条共计11万元,是3个人自愿出具,目的是为其妻子林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因林某与其三人共同饮酒,但其3人并未做到照看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其3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人已经支付9万元,因手里钱不够,故而出具3张共计11万的欠条,应按照欠条金额支付11万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梳理了一下事情的全部经过: 林某与李某是打工相识的,两个人存在特殊男女关系。二人为撮合祁某和张某在一起,才组织4人聚会。席间4人共计喝了2斤多白酒,后又到李某家里喝了少量白酒。 林某在酒后并未回家,而是在李某家居住,还与李某发生关系,次日发现死亡。 司法鉴定书认定,林某是在脑内血管病变的基础上,喝酒后诱发全脑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导致的死亡。 因林某本身就有脑内血管病变的基础病,但却未做到谨慎注意的原则,还与其他三人共同饮酒,其自身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4人吃饭结束后,张某先离开回家,且在饭桌上也并未劝酒,因此张某对林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且张某已经支付2.05万元的补偿金和丧葬费用,已经尽到人道主义关怀,不应再追缴其出具的欠条。 张某离开后,祁某跟着林某和李某来到李某家继续喝酒,后祁某也离开。不论是在哪个场景下饮酒,祁某也没有进行劝酒,也支付了2万元,也不应再追缴出具的欠条。 虽然李某在2次喝酒过程中也没有劝酒,但李某将林某留在其家中居住,并与其发生关系,却未在同住期间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负有一定的过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后认为,李某再赔付2万元补偿金和丧葬费即可。
青海大通,女子喝酒后背着老公跟相好发生关系,之后两人安然睡去,半夜女子的相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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