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女子到经常吃饭的餐馆点了一碗6元的面条,穿着高跟鞋返回座位时,在斜坡的台阶处摔倒,被送医治疗后进行手术,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女子找餐馆索赔,餐馆认为是女子穿高跟鞋导致摔倒,拒绝赔偿,协商未果女子起诉索赔21万,法院这样判决。 刘女士经常到家附近的一家餐馆吃饭,餐馆的面食很合刘女士的口味,而且价钱并不高,所以刘女士隔三差五就会去吃上一次。 有次刘女士又馋了那家餐馆的面条,于是就在下班后来到餐馆,点了一碗6元的面条,然后就像往常一样回到座位上等待。 就在刘女士往座位走去的时候,在店内玻璃推拉门的台阶处摔倒受伤。刘女士坐在地上疼得大叫,餐馆老板赶紧将刘女士送往医院救治。 医生初步检查是左髌骨骨折,需要尽快手术。手术进行的很顺利,但是需要住院治疗。 出院后,刘女士赶紧就去做了司法鉴定,刘女士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而且建议刘女士伤后伤休180天,护理90天,营养60天。 从住院治疗到伤情鉴定,前前后后刘女士花了不少钱。如果刘女士不去餐馆吃饭,就不会发生摔倒受伤的情况,所以刘女士认为自己的伤餐馆也要给予赔偿。 拿着司法鉴定,刘女士找到餐馆,想着双方商议出一个解决方案,看看赔偿多少合适。 餐馆老板看了司法鉴定,但并不觉得餐馆应该进行赔偿,因为刘女士当天是穿着高跟鞋来就餐的,而且除了刘女士以外,其他顾客也没有摔倒。 餐馆认为是刘女士自身的原因,跟餐馆无关,所以拒绝赔偿。 既然双方协商未果,刘女士将餐馆告上法庭,要求餐馆赔偿其损失21万元。 刘女士认为,她在餐馆就餐发生的摔倒受伤,那么餐馆就应该负有责任和赔偿的义务。 因刘女士在餐馆并未的第一次就餐,所以她不可能故意讹诈餐馆。是因为在就餐当天餐馆的地面有明显的油渍水渍和脏污,才导致了脚底发滑摔倒,所以餐厅存在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刘女士住院治疗的花费费用清单有详细的记录和报销凭证,刘女士认为餐馆应该赔偿21万损失给自己。 餐馆在法院上提供了餐馆就餐内部的环境照片,还有在刘女士就餐那天,其他顾客作为人证。 餐馆在玻璃推拉门处的确是有点坡度的,但餐馆已经就斜坡做过相应的防护措施,就是避免顾客就餐时在此处摔倒。 在刘女士到店就餐前,有很多老顾客也来到过餐馆就餐,但是并无一人摔倒,足以证明当天餐馆内的地面并非是行走困难的情况。 餐馆认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已经做到了谨慎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刘女士摔倒应该是由于其就餐当天穿了高跟鞋的缘故,与餐馆无关,所以不应对刘女士的受伤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穿高跟鞋到餐馆就餐应更加注意风险防范。餐馆本身可能会存在的汤汁酒水的滴撒的情况,刘女士在餐厅就餐时更应该注意安全防范。 刘女士经常到该餐馆就餐,理应对餐馆内部的陈设以及台阶处有斜面很清楚。在经过台阶处时更应该做到谨慎注意的情况。 刘女士声称就餐当天的餐馆地面存在行走异常的情况,但根据到场的多名证人证词可以推断出,在刘女士就餐当天的餐馆地面并没有行走异常的情况。 因刘女士无法举证证实餐馆地面存在行走异常的情况,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刘女士穿着高跟鞋在餐馆就餐时发生摔倒是由于其自身不注意造成,其造成的损害应该由李女士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餐馆作为公共场所,其就餐环境的斜坡的确存在安全风险,餐馆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在合理限度内对刘女士进行赔偿。 法院综合考虑衡量后,酌情认为餐馆应该承担15%的责任,即赔偿3万元。判决结束后,双方均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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