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已付,婚宴在即,酒店却说:我们没有收到订单!” 八天国庆假期,正是好事相近的日子,众多新人选择在良辰吉日喜结连理。但是谁知临近婚期,原先预订的酒店却不能举办婚礼。 事情发生在10月19日,浙江杭州,韩先生早于去年3月通过一位“肖经理”在明豪酒店预订了11万多的婚宴,并支付了5万多元定金,婚期特地定在今年10月19日。本以为可以顺利举办婚礼,酒店却突然通知他:肖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拘留,所有合同作废,需重新签约付款。 无独有偶,和韩先生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四五十对新人。他们均通过这位肖经理预订婚宴,支付定金,流程一切正常——看场地、签合同、拿停车券,甚至由“肖经理”带着参观酒店后厨、套房,全程畅通无阻。新人们也因此从未对“肖经理”的身份生出质疑。 事发突然,新人们都很气愤,本来预想好的婚礼无法在良辰吉日顺顺利利举行,再找酒店,布置、时间、安排、花费又是另一问题。 酒店方又坚持声称:“所谓的“肖经理”是第三方合作人员,合同和公章均为伪造,酒店未收到任何款项,亦未收到婚礼订单,现已报警并联系律师处理。” 一、酒店称“我也是受害者”,新人质疑构成“表见代理”,酒店也要负责! 根据记者采访,新人们表示,肖某长期在酒店大堂接待客户,能叫出酒店员工名字,身着工牌、操作设备,甚至能协调预留场地,已构成“表见代理”,酒店应该对此负责。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因其具备足以令相对人合理相信的权利外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给予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如“肖经理”,既能出具盖有酒店公章的合同,上面写有“杭州明豪酒店市场营销部”,又能带几十对新人出入酒店看场地、协调酒店工作人员等,已经形成足以令韩先生等相信的权利外观,从而支付定金、等待喜事到来。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有效,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在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到的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韩先生们已经尽到了其所可能尽到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有充分理由相信肖某是酒店员工,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即酒店应对此交易承担后果,而不是以“未收到订单”为由拒绝履行交易。 二、合同真假难辨,声称并非酒店员工疑点重重 据韩先生们透露,新人们都和“肖经理”签订合同。新人提供的合同与酒店正规合同格式基本一致,但肖某所盖公章为“杭州明豪酒店市场营销部”,而酒店正规合同盖的是“财务部”。 该“肖经理”接触客户时,一直声称自己是“酒店市场销售部经理”,新人们因此也未对公章提出质疑。 同时,有客户指出,2024年已有不少新人通过肖某成功举办婚宴,酒店从未提出异议,直到肖某被抓才“撇清关系”。 而酒店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能确定的就是这个“肖经理”是酒店婚庆方面的第三方合作伙伴,“肖经理”和多家酒店均有合作。 但在其与韩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工作人员又推翻其言论称“肖经理从来不是我们酒店的员工”。 三、新人诉求:要么履行合同,要么全额赔偿 韩先生等人希望酒店出面澄清内部管理流程,并继续履行原合同。若无法履行,则应退还已付款项并赔偿重新预订产生的额外费用。 截至目前,酒店方面仍未对媒体作出正式回应,酒店所属集团表示将安排专员处理。案件仍在警方进一步调查中。 既然并非酒店的工作人员,为何肖某能有权力出具盖有酒店公章的合同?又为何能带着一对又一对的新人进出自由不受限制呢? 一年多来,“肖经理”也办了大大小小的婚庆酒席,为何酒店无人制止? 同时,韩先生也透露,在他们原本预订的当天,酒店空档,疑为“肖经理”已经规划好相关事宜,酒店场所才能相应空置。这又与酒店声称的“未收到订单”相悖。 这件事,你怎么看?一起来评论区讨论吧! (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2025年10月11日报道)
浙江嘉兴,男子与一酒店定好酒席,通知了亲戚朋友,请帖也发出去了,眼看婚礼将近,酒
【8评论】【14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