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在单位加班,如厕时发现隔壁有异常,情急之下叫来保安,这才发现是男同事试图偷拍,女子不想把事情闹大,协商后接受了对方的一万赔偿,大事化了。不料事后仅108天,男同事再次偷拍时又被女子发现,这回女子没有姑息直接报警,并要求单位辞退男子。不料单位的回复更加离谱:辞退男子的同时,也要辞退女子。 近日,杭州网报道了这则女子在洗手间发现男同事偷拍,第一次女子选择姑息,可对方依旧顶风作案,最终女子报警,可最终单位的态度却令女子寒心的新闻。 时间退回到今年的五一,周丽(化名)没有选择放假,而是决定申请加班,毕竟有三倍工资,而且外边人山人海的,玩起来也不尽兴。 工作到一半时,周丽突然感到一阵内急,便朝着洗手间奔去。 方便完后周丽在那洗手时,突然觉察到后面的卫生间有动静,甚至还听到了快门的声音,意识到可能遭到偷拍了,她的心很快沉了下去。 好不容易稳定情绪,周丽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走了出去,随后就在旁边蹲守着,并第一时间通知了保安。 保安得知情况后,立刻赶了过来,周丽表示自己在这里守了半天没人出来,偷拍的人肯定还在里面。 偷拍者应该是听到外面的动静了,硬着头皮走了出来。 看清楚来人后,周丽和保安都大吃一惊,原来这人竟是单位工人的老好人老李,他平时工作兢兢业业,对待同事也谦逊有礼,果然应了那句老话:知人知面不知心。 周丽第一反应就是报警,不过转念一想,这事情要是真闹大了,影响单位的声誉的不说,自己的名誉也会受到影响。 思来想去后周丽还是决定汇报给上级,看看他们会如何处理。 果然,事情的结果和周丽预料的那样,负责人也是希望将影响降到最小,安排两人协商处理。 最终在老李的反复求饶和保证下,并主动提出给了一万元的补偿后,周丽选择了息事宁人。 这一万对周丽而言是笔不小的钱,而且老李之前在单位的口碑确实不错,可能就是这次犯了糊涂才做出这种丑事,这件事就这么翻篇了,只有几个当事人和负责人知道此事。 有道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此事仅仅过去数月,老李就再次犯案。 时间来到八月十八号,周丽又在洗手间发现了偷拍的行为,而且还是不同的洗手间。 原来自从遭遇偷拍后,周丽对之前的洗手间有了阴影,以后每次都去2楼的洗手间,可就算这样,还是遭遇偷拍事件,这让她忍不住开始怀疑,难道真的又是老李所为? 这次周丽没有选择叫保安,而是在外面蹲守,果然一段时间后老李也从洗手间走了出来。 这回老李的心理素质非常好,见到周丽在外边只是短暂的慌了一下,随后还装着若无其事的和周丽打了招呼。 这回周丽没有姑息,直接决定报警,这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更是为了保护其他在这上班的女同事,偷拍这种事实在是太恶劣了。 这次老李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单位接下来的态度让周丽傻眼了。 本以为这次事情闹大了,单位肯定会第一时间辞退老李,避免恐慌,可他们的公开回应竟然是:如果开除老李,那么周丽也要一起走人。 这下子周丽也不知道怎么办了,她想不通自己也是受害人,为什么还要被开除?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如何判定老李的行为?他就受到怎样的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每个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但老李两次故意偷拍包括周丽在内的他人隐私,明显侵犯了周丽的隐私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之一的,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老李被处以7日,罚款300元,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2、如何周丽最终被开除,她将如何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单位如果无故开除周丽,她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最终根据自己的入职时长,申请相应的赔偿。 那么,对于单位这种行为你有什么看法呢?评论区见!
上海,女子在单位加班,如厕时发现隔壁有异常,情急之下叫来保安,这才发现是男同事试
梅姐说法
2025-10-21 07:13:11
0
阅读: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