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塌了!”广东东莞,一男子花30元找一女子进行卖淫服务。可谁能想到,在此过程中

沛山评生 2025-10-21 21:40:33

“天塌了!”广东东莞,一男子花30元找一女子进行卖淫服务。可谁能想到,在此过程中,两人被前来巡查的民警逮了个正着。更让男子崩溃的是,对方竟已患艾滋病长达6年。 网友:“不管男女,都得洁身自好啊!” 近日,云南防艾局公布了一则普法案例。 据悉,女子王某查出艾滋病后,全然不顾他人和自身安全,依旧从事皮肉交易。 6年后,男子陆某经人介绍结识了王某,两人以30元达成性交易。 不料,两人发生关系时,恰好被巡查的警方抓获。 后来检测发现,王某感染艾滋病毒确凿无疑。 就当陆某得知这一消息,欲哭无泪。 原来,两人交易时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而如今,陆某面临着被感染的风险。 说起来,陆某没能控制住欲望,走上了错误道路,落到如今这般田地,完全是咎由自取。 而王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还从事非法交易,丝毫不把他人健康当回事,其行为更令人痛恨。 从法律层面看,两人都难脱法律制裁。 1. 王某和陆某的行为均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陆某与明知患有艾滋病的王某进行性交易。 两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陆某应受到行政处罚。 对王某而言,因其卖淫行为已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 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传播性病罪。 根据《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360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 本案中,王某确诊艾滋病后,明知自己患有这种严重性病,仍与陆某进行性交易,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依法要受到刑事处罚。 但鉴于王某事后如实供述等从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全案审理后,遂以传播性病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罚款2000元。 有人说:“这太可怕了,要是王某确诊后就开始接客,6年下来,那得祸害多少人啊?” 的确,艾滋病作为人体免疫传染性疾病,对人类健康安全威胁巨大。 也正因如此,国家大力宣传阻断措施,从源头上防止疾病传播。 显然,王某、陆某的行为与此背道而驰。 当然,二人的经历再次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每个人都应洁身自好,如此才能保障自身安全。 同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幸福要靠奋斗得来! 对王某来说,她身体智力健全,若能踏实找份工作,靠双手获取生活来源,也不至于落到这般境地。 对此,你又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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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15

用户10xxx15

5
2025-10-22 00:25

查查王某人是不是在非洲过来的。

伤心

伤心

4
2025-10-21 22:03

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

田野 回复 10-22 00:19
Ai文

绯红星星

绯红星星

2
2025-10-22 08:30

三十块你还想啷个嘛没给你娃拿个板凳牵条狗来就不错了

UF0

UF0

2
2025-10-22 00:31

没什么好怕的

用户10xxx57

用户10xxx57

1
2025-10-22 08:25

才三十块钱肯定都五十岁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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