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保安临下班前倒地身亡,保险公司各种理由拒赔,法院判赔80万 上海,63岁保

津城有范儿 2025-10-23 15:07:20

63岁保安临下班前倒地身亡,保险公司各种理由拒赔,法院判赔80万 上海,63岁保安大爷下班时,不慎摔倒、心脏骤停后死亡。事后,大爷家属得知天所在的安保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于是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岂料,保险公司认为,大爷根本不是被保险人,不能享有保险权益,他也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况且他是在下班后,因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理论未果,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保安刘大爷已经63岁,受雇于某保安公司,被指派到某金融服务中心,当了日常保安。 2023年9月的一个晚上,刘大爷结束了一天的工作,正准备下班离开岗位时,突然失去平衡摔倒在地。 他试图挣扎着站起来,但由于体力不支,或其他未知的原因,还没等他完全站稳,一下子又跌倒,之后便倒地无法起身。 在场的其他同事,目睹了这一突发状况,立即上前施以援手,并迅速将刘大爷送往附近医院进行紧急救治。 不幸的是,尽管医护人员全力抢救,刘大爷最终还是因心脏停搏而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明确列出的直接原因为心脏停搏,但未进一步说明是否由疾病引发。 刘大爷的离世,给他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 在料理完后事之后,家属希望刘大爷所在的保安公司,能够就这一事件,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补偿。 保安公司,对大爷的去世表示同情,并表示,公司曾购买过一份雇主责任险。 同时还附加,为刘大爷投保了一份,保额高达80万元的24小时意外险。 保安公司愿意积极配合刘大爷的家属,提供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应,却出乎意料,他们拒绝了家属的理赔请求。 保险公司提出了几点理由:首先,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保安公司本身,而非刘大爷个人。 因此刘大爷不直接享有保险权益。 其次,刘大爷与保安公司之间,并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雇员的定义。 保险公司还认为,刘大爷是在下班后,因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 这属于疾病导致的后果,而非意外事件,因此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刘大爷的家属,对此表示无法接受。 意外险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了刘大爷的个人信息,这表明刘大爷应该是保险的直接受益人。 同时,刘大爷长期为保安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管理和工资支付,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此外,医院仅确认死亡原因为心脏停搏,并未断定是由疾病引起。 且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大爷的死亡是疾病所致。 在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刘大爷的家属,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 经审理查明,虽然主险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保安公司,但附加的24小时意外险,是一个独立的险种。 保险合同中,清晰列明了刘大爷的身份信息,这表明刘大爷本人知晓并同意保安公司为其投保,因此刘大爷应被视为该意外险的被保险人。 涉案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保险条款中对“雇员”的定义,包括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接受薪金支付且年龄在16至65周岁之间的人员。 刘大爷虽未与保安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为保安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管理并领取工资。 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应被认定为保险合同中所指的雇员。 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刘大爷系意外摔倒而后心脏停搏死亡,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意外死亡的定义! 一、保险合同主体与权益 被保险人认定:保险附加险的24小时意外险,是个独立险种。 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了刘大爷的身份信息,且可推断刘大爷知晓,并同意保安公司为其投保,所以刘大爷应被视为该意外险的被保险人,享有相应保险权益。 合同法律效力:涉案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劳动关系认定:虽然刘大爷未与保安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实际为保安公司提供劳动。 接受公司管理并领取工资,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属于保险条款中所指的雇员。 意外事故认定:根据通常理解和保险合同对“意外事故”的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测、无法控制并造成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刘大爷在下班时突然摔倒,是不可预测,和无法控制的,且最终造成了其死亡的后果,符合意外事故的特征。 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刘大爷的死亡是疾病所致,不属于意外,需承担举证责任。 但医院仅确认死亡原因为心脏停搏,未断定是由疾病引起。 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刘大爷家属的全部诉请,判决保险公司,限期支付刘大爷家属80万元理赔款。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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