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4岁小伙给了一女子3000元现金,与对方相约发生关系后,又趁对方不注

律安说法 2025-10-31 17:41:21

四川成都,24岁小伙给了一女子3000元现金,与对方相约发生关系后,又趁对方不注意偷偷将3000元现金从对方包里全部拿走。对方发现后,不愿意了,要求男子归还。男子遂使用携带的黑色电棍威胁恐吓对方。结果,隔天,对方报警,小伙悲剧了,最终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款2000元!涉案3000元现金和电棍同时被没收!(来源:裁判文书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据悉,2025年2月27日,24岁小伙陈某经事先联系,在女子袁某所在的出租房,给了袁某3000元现金,而后与袁某发生了关系。 事毕,陈某又趁袁某不注意,从袁某皮包内拿走了给袁某的3000元现金。 袁某发现现金没了后,意识到被陈某拿走,遂向陈某索要。 怎料,陈某当即拿出随身携带的黑色电棍威胁恐吓袁某,迫使其不敢继续索要。 陈某离开后,袁某越想越生气!虽然知道自己与陈某的交易违法,但还是报了警。 随后,警方电话联系陈某了解情况。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如何评价陈某的行为? 陈某将3000元现金给了袁某后,涉案3000元现金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转移给了袁某。 陈某又趁袁某不注意把涉案3000元现金拿走,其实就是盗窃。 盗窃有违法和犯罪之分。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四川成都为1600元以上。 陈某的行为不仅属于盗窃,且因涉案金额达3000元,为“数额较大”,还已经构成盗窃罪。 不仅如此,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入户抢劫等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到本案,陈某盗窃袁某的财物、被袁某发现后,用携带的黑色电棍威胁恐吓袁某,还是犯盗窃罪后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以暴力威胁他人的抢劫。 也正是因此,警方随后以涉嫌抢劫罪将陈某逮捕,并暂扣了涉案3000元现金和陈某作案使用的黑色电棍。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检方审查后,同样认为陈某构成抢劫罪,而后对陈某提起公诉,不过考虑到陈某接到警方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件办理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再加之陈某还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庭上,面对检方的控诉,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证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并希望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检方的控诉,并采纳了检方的量刑建议。 另外由于《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涉案3000元现金属于袁某的违法所得,涉案黑色电棍系陈某犯罪的工具。 法院在对陈某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还同时判决没收涉案3000元现金和黑色电棍。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非本案实际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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