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开了一家面条店,为了让面条看起来更鲜亮、煮不烂,他明知硼砂有毒,依然购

辨案析历 2025-11-05 16:36:41

上海,男子开了一家面条店,为了让面条看起来更鲜亮、煮不烂,他明知硼砂有毒,依然购买硼加入面粉中,为此还吸引了不少回头客。可谁知好景不长,公安和市监局联合检查时发现这一问题,查出男子和父亲近一年购买30公斤硼砂,两人为此双双获刑。 2020年,小林在浦东盘下了间小门面,开起了面条店。 每天天不亮就揉面、擀皮,生面条、馄饨皮、饺子皮摆了满满一柜台,虽说累点,但看着顾客来来回回,心里总觉得踏实,想着好好干,多攒点钱。 可干了两年,小林渐渐有点焦虑。周围陆续开了几家同类小店,顾客慢慢被分走不少,本就利润不多的生意更加艰难。 小林一直在琢磨,问题到底出在哪?为了让面条生意有起色,他可谓费劲脑汁。 没几天,小林偷偷在网上找到了面条增亮耐煮的法子,他得知面条加了硼砂后,可以变的又亮又筋道,还不容易煮烂。可往下翻,也有提示说硼砂有毒,不能往食品里加。 小林犹豫了好几天,一边是下滑的生意,一边是有毒的警告,最后还是抱着侥幸心理,下单购买了10公斤硼砂。 收到硼砂那天,小林趁店里没人,躲在操作间里,小心翼翼往面粉里撒了一小勺。揉出来的面条蒸好后,果然又白又亮,用手一摸还特别筋道。 他心里窃喜,觉得这下生意肯定能好起来。从那以后,每次做干面条,他都会偷偷加一勺硼砂。 加了硼砂的干面条一摆上柜台,顾客瞬间多了起来,看到小林店里的面条品质非常不错,回头客也越来越多,甚至有人专门来买他家的干面条。 小林看着每天增加的营业额,把硼砂有毒的事儿抛到了脑后,只觉得自己选对了窍门。 今年1月,小林因为要去外地办事,就把店铺交给了父亲林某打理。临走前,他把剩下的硼砂交给父亲,还特意叮嘱:做干面条的时候加一点,这样卖得好。 林某一辈子老实,可看着儿子交代的生意经,又想着能多赚点钱,没多问就答应了。 接手店铺后,林某照着儿子说的做,干面条的销量果然没掉。到了4月,硼砂快用完了,他没跟儿子商量,自己又买了20公斤。 父子俩都没算过,这近一年的时间里,他们已经买了30公斤硼砂,全都加进了顾客吃的面条里。 直到今年5月,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检查,在店里查获了2.43公斤硼砂,又对在售的干面条和面粉进行检测,结果全都检出了硼砂成分。 面对检测报告,父子俩才慌了神。小林则低着头,说不出话,他明明知道硼砂有毒,却为了赚钱心存侥幸,这下不仅生意没了,还犯了法。 原来,硼砂是一种化工原料,根本不能往食品里加。如果长期吃含有硼砂的食品,毒素会在体内堆积,造成慢性中毒,对身体的伤害极大。 面对铁证如山,民警给小林和林某戴上了手铐,两人也被依法提起公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硼砂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属于法律上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小林父子近一年累计购入30公斤硼砂,持续添加到干面条中对外销售,且经检测,店内干面条和面粉均检出硼砂成分。 二人的行为直接符合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客观行为要件,已经属于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小林和父亲林某而言,他们明知硼砂有毒,不能往食品里加,却仍抱着侥幸心理购买使用,属于明确知道有毒性仍实施违法行为,主观明知性毋庸置疑。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小林是最初的犯意提起者,主动查询添加方法、首次购买硼砂并传授给父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 林某是后续参与实施者,基于儿子的叮嘱和牟利心理使用硼砂,起次要作用。 同时,结合二人未造成明确人身伤害后果、查获时仍有剩余硼砂等情节,法院也可酌情进行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林和林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考虑到两人的犯罪情节,最终判处小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五千元。 小林和林某一时的侥幸,无异于饮鸩止渴,终究换来了法律的制裁,也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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