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两辆车发生轻微剐蹭,56岁车主与对方争执时突发心源性猝死。家属认为死者是

笔尖下说法 2025-11-09 20:35:01

北京昌平两辆车发生轻微剐蹭,56岁车主与对方争执时突发心源性猝死。家属认为死者是被“气死的”,将对方车主告上法院索赔70余万元。法院经查发现,双方仅就交通规则辩论,无肢体冲突或辱骂,死者本身患有直肠癌且肝脏转移,争执与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最终驳回索赔请求。 一、小事变悲剧:剐蹭争执后,大爷突然倒地 咱们先把事情来龙去脉说清楚,这事真的让人唏嘘又感慨。 事发当天下午3点半,北京昌平的路上,56岁的王大爷(李女士公公)开车转弯时,和张师傅开的直行车辆蹭到了一起。其实就是个小剐蹭,修修花不了多少钱,正常走保险就行,可俩人下车后却为了“谁的责任”吵了起来。 王大爷觉得,自己已经打了转向灯,车身也转了大半,张师傅应该礼让自己;可张师傅不认同,他说自己是直行,还没超速,交通规则明明是“转弯让直行”,王大爷才是违规的一方。 就这么你来我往争论了几句,没动手、没骂街,都是围绕着交通规则掰扯。可万万没想到,争执过程中,王大爷突然向后倒了下去,当场没了意识。张师傅和同车人赶紧叫了救护车,可送到医院时,王大爷已经双侧瞳孔放大,没了心跳,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显示,王大爷本身患有直肠癌,还已经转移到了肝脏,而直接死因是心源性猝死。按理说,这看着是自身疾病突发,但王大爷的家人没法接受这个结果,他们认为:“要是没跟张某争执,我家老人根本不会出事,就是被他气死的!” 于是在2025年1月,王大爷的儿子和老伴把张师傅、同乘人员、车辆所有人还有保险公司全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承担30%的责任,赔偿70多万元。 二、法院判了:驳回索赔!关键看这3点 这起案子一出来,网友们吵翻了,有人觉得“死者为大,多少得赔点”,也有人说“小剐蹭而已,自己身体不好怪谁,不能谁死谁有理”。最终法院的判决,其实都藏在法律条文和事实证据里,咱们掰开揉碎了说: 1. 交警的“同等责任”,≠ 要赔死亡钱 首先得明确一个关键点: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大爷和张师傅是同等责任,这和“是否要赔偿死亡损失”是两码事! 交警定的责任,是针对“车辆剐蹭”这个事故本身的——王大爷转弯未让直行,张师傅有变道超车行为,没确保安全行驶,所以俩人对剐蹭事故各担一半责任。但这个责任只关乎修车费、拖车费这些事故直接损失,不代表张师傅对王大爷的死亡有过错。 2. 张师傅的行为,够不上“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核心:一是行为人有过错,二是过错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发现,张师傅和王大爷只是就交通规则进行辩论,没有肢体冲突,也没有辱骂、威胁等过激言行,争执内容和程度都没超过合理限度。而且张师傅根本不知道王大爷患有重病,也没有故意去刺激他,主观上没有任何伤害王大爷的意图,所以张师傅的行为本身没有过错。 3. 死亡的核心原因,是自身疾病 王大爷的直接死因是心源性猝死,而且他本身有直肠癌肝转移的基础病,这类患者本就需要避免情绪激动。法院认为,王大爷作为成年人,应该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却没控制好情绪参与争执,最终导致疾病突发。 简单说,张师傅的正常争执,并不是导致王大爷死亡的直接原因,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师傅不用赔这70万。 三、法律干货:遇事别慌,这3个知识点能帮你避坑 这起案子看着是个案,其实藏着很多人都会遇到的法律误区,尤其是“吵架后有人出事,要不要担责”的问题,今天一次性说清楚: 1. 什么样的争执,才可能担责? 不是所有争执后出事都要赔,只有满足这些情况,才可能涉及侵权:比如争执时存在辱骂、诽谤、肢体殴打、威胁恐吓等过激行为;或者明知对方有严重疾病,还故意用言语刺激;又或者争执行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导致对方情绪崩溃引发严重后果。像张师傅这种,只是就事论事谈责任,完全不用担责。 2. “谁死谁有理”行不通,法律看“过错”和“因果” 很多人觉得“死者为大,不管怎样都得赔点”,但法律不认可这种逻辑。民事赔偿的核心是“过错责任原则”,谁有错、谁的错导致了损失,谁才要赔。如果只是正常沟通、合理争执,对方因自身疾病突发死亡,只要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3. 遇到纠纷,这2个做法最稳妥 - 冷静为先:不管是交通事故还是日常矛盾,能走保险就走保险,能协商就协商,别为了争口气吵得面红耳赤,尤其是遇到年纪大的人,更要避免激化矛盾; - 保留证据:万一发生争执,尽量用手机录音录像,证明自己没有过激行为,同时及时报警,让警方固定现场情况,避免后续说不清楚。 那么问题来了,你支持法院的判决吗?如果遇到类似的小剐蹭,对方是老人,你会选择据理力争还是息事宁人?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0 阅读:93
笔尖下说法

笔尖下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