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租车老板董先生遇糟心事:天津男子张某花4000元租走奥迪A6,租期三天却失联,定位显示车到天津后信号中断。随后张某来电,直言已将车抵押,要求董先生拿6万元赎车。董先生报警后,因租车合同在驻马店、车辆在天津,两地警方出现推诿情况。更离谱的是,张某早有租后抵押的预谋,只是此前被其他车行拒绝。 一、4000元租豪车,转头变成"勒索筹码"? 董先生在驻马店开租车行多年,生意一直顺顺当当,没遇过啥奇葩事。直到那天,一个操着天津口音的男子张某找上门,张口就要租三天奥迪A6,说有急事要用。 张某当时看着挺爽快,二话不说就交了4000元租金,签完合同拿上钥匙,一脚油门就把车开走了。董先生当时还觉得,这客户真干脆,压根没往坏处想。 可到了第二天下午,董先生有点不放心,想打个电话问问用车情况,结果电话拨过去,提示"无法接通"。连着打了好几次,都是同样的结果,董先生心里"咯噔"一下,预感不妙。 这一夜董先生翻来覆去没合眼,天刚亮就赶紧查车辆定位,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定位信号已经中断了,最后显示的位置居然在千里之外的天津! 就在董先生急得团团转,准备报警的时候,张某的电话打过来了。电话里张某语气挺不自然,直接甩了个重磅炸弹:"车我已经抵押出去了,你想拿回去,就准备6万块赎金,不然这事没完!" 董先生一听当场就火了,质问他:"你又不是车主,没任何手续,怎么能抵押我的车?"结果张某耍起了无赖:"你别管我怎么抵押的,想赎车就拿钱,少废话!" 董先生这才反应过来,张某根本不是真心租车,从一开始就憋着坏主意!后来多方打听才知道,张某早就想租辆车抵押换钱,之前找过其他车行,人家审核严,没同意,没想到偏偏让自己遇上了。 二、警方推诿?跨区域案件真的"没人管"? 董先生又气又急,立马报警求助。可让他没想到的是,这报警之后,事情反而陷入了僵局。 驻马店警方说,租车合同是在本地签的,但车辆现在在天津,案发地不在本地,不好立案;董先生又联系天津警方,对方却表示,嫌疑人张某的租车行为发生在驻马店,天津这边只是车辆所在地,管辖起来有难度。 就这么一来二去,两边警方都有点推诿,这事儿居然成了"烫手山芋"。董先生没办法,只能找记者帮忙,希望通过媒体施压。 记者联系上张某时,他还在狡辩:"我就是暂时抵押周转一下,又不认识收车的人,现在车在哪儿我也不知道。"可当记者提起"之前找其他车行租车被拒"的事,张某却支支吾吾,再也说不出个所以然。 这里必须给大家普及个法律常识: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公安机关不能违法争抢管辖,也不能互相推诿。如果遇到这种跨区域案件,两地警方应该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要上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所以董先生的情况,根本不是"没人管",而是需要警方依法协调处理,不能让嫌疑人钻了跨区域的空子。 三、法律拆解:张某够刑吗?抵押合同有效吗? 1. 张某的行为,算不算合同诈骗罪? 极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张某租车时,压根没打算按时还车,而是早就预谋好抵押换钱,这就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通过签订租车合同,骗走了董先生的奥迪A6(价值几十万),之后非法抵押,数额已经远远超过"数额较大"的标准。之前东莞就有类似案例,有人租车后伪造证件抵押,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还罚了款 。张某的行为和这个案例性质一样,妥妥的涉嫌刑事犯罪。 2. 抵押合同有效吗?董先生要掏6万赎金? 完全不用!这份抵押合同根本就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得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有处分权、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某只是租车人,不是车辆所有权人,压根没权利抵押这辆车,所以他签的抵押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而且《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他人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董先生是奥迪A6的合法车主,不管车在谁手里,都有权要回来,压根不用掏那6万赎金。 3. 收车方没过错,也要担责吗? 这得看收车方是不是"善意",有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想构成"善意取得",得满足三个条件:受让时是善意、价格合理、完成登记或交付。但抵押车的价格通常只有市场价的一半,本身就不符合"合理价格"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收车方在收车时,必须核实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书,确认对方是不是真车主。如果收车方没核实这些信息,就随便收了抵押车,根本不算"善意",必须返还车辆。要是明知是租赁车还接收抵押,甚至可能涉嫌协助犯罪,要承担更重的责任。 最后想问问大家:你觉得两地警方该如何高效处理这类跨区域案件?对于租车抵押这种"两头骗"的行为,还该有哪些防范措施?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