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元车费误付成1010元,19岁男生竟然因此选择自杀!小郭本来是来上海投奔亲

芹姐说法 2025-11-11 14:40:26

110元车费误付成1010元,19岁男生竟然因此选择自杀!小郭本来是来上海投奔亲戚的,在高铁站打了辆出租车,没想到下车的时候多付了900元,可一直联系不上司机,万念俱灰的小郭竟然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等到家属把司机告上法庭之后,事情居然反转了,司机称我给了他现金,是他自己有病才去死的!法院判了! 据红星新闻11月11日报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的当事人小郭,今年19岁,2025年3月,小郭从河南老家来到上海,想投奔在这里打工的堂哥。 当天下午四点,小郭在高铁站打了一辆出租车,和司机口头约定好从到指定地点,车费为110元。 到了下车地点后,小郭通过微信转账,可是却多打了一个0,110元被打成了1010元。等到发现的时候,司机早就已经开车走了。 涉世未深的小郭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900元对他这个刚成年的小孩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这可是家人留给他的生活费! 于是,小郭试图通过微信联系司机,根据转账记录,小郭在手机上给司机留言,想要其返还多付的钱,可一切都是徒劳。 得知此事的堂哥劝解一边劝解小郭,一边看小郭的心态越来越差,甚至有了轻生的念头,赶紧联系了小郭远在老家的大哥。 可是,等到大哥一行人赶到上海时,得到的却是弟弟失踪的噩耗。 原来,4月6日凌晨,万念俱灰的小郭买了一瓶农药,来到某处偏僻的山头,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民警和小郭的家人一起寻找了6天,才找到小郭的尸体。 看到弟弟的郭大哥当场痛哭失声,想到上次见到的弟弟还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如今却成了冰冷的尸体,郭大哥心中悲痛不已。 于是,在处理完弟弟的后事之后,郭大哥把出租车司机告上了法庭。 没想到,司机却矢口否认自己多收了车费的事实。他声称,当天,是小郭告诉自己他的手机要没电了,想跟司机换900元现金,并且自己也在他下车后把现金给了小郭。 可是当民警要求司机交出证据的时候,司机怎么也拿不出来。 郭大哥称,事到如今,再多的钱也换不回弟弟的生命,他们只想要司机一句亲口的道歉。 可是,就连这样一个小小的要求,都被司机拒绝,甚至还开口侮辱小郭,说,谁能想到有人能因为900元就自杀,是他自己有病! 因为900元,一条鲜活的生命逝去了,一个家庭陷入了悲伤。那么,该怎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这件事呢? 一、司机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多收款项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的构成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与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 小郭通过微信支付1010元,远超约定的110元车费,转账记录明确显示金额错误。司机虽主张“现金套现”,但未提供收条、现金来源凭证或其他第三方证人证言,法院难以采信其抗辩。 司机若主张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套现,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司机未能完成举证义务,法院判决其返还900元具有法律依据。 二、司机对小郭自杀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行为违法性、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要件。 1.司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司机拒绝退款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构成刑法或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司机虽然对小郭的死亡态度冷漠,但是他并没有实施威胁、侮辱等行为,法律不苛责其必须履行道德义务。 2.因果关系不成立:小郭自杀系其自主选择的极端行为,与司机拒不退钱之间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仅当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陷入绝境且无其他救济途径时,才可能认定因果关系。 本案中,小郭若想要回钱,可通过诉讼、向平台投诉等合法途径维权,但是小郭却放弃了合法的维权方式而选择了轻生,这属于异常介入因素,中断了和本件事情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司机返还小郭家属900元。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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