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主要需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因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如下 : 1. 违约责任:新人与提供录像服务的一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摄像方未按约定交付合格的婚礼录像,反而用监控顶替,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新人可要求其退还对应的录像服务费用;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赔偿条款,还可按约定索要违约金。像合肥胡女士的案件中,最终就拿到了录像费用退一赔三的赔付。 2. 侵权责任:一方面,婚礼录像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其丢失会给新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新人可要求摄像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也常有法院支持此类诉求,比如曾有案例判决相关方赔偿5000 - 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方面,摄像方擅自用监控顶替正规录像交付,若监控中包含新人及亲友的隐私画面,还可能涉嫌侵害他人隐私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额外侵权责任。
这种行为主要需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因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额外承担侵权责任,
婚姻家事法观止
2025-11-13 20:35:00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