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女士应工作邀请,前往三亚参与晚会。三亚公司的男子邵某,跟刘女士的公司有业

芹姐说法 2025-11-14 14:40:39

上海,刘女士应工作邀请,前往三亚参与晚会。三亚公司的男子邵某,跟刘女士的公司有业务往来,因此,邵某便接待了刘女士。当天晚上,邵某安排了饭局,刘女士应邀过去一看,发现只有一名女性韦女士。吃完饭之后,邵某醉醺醺的,不想前往下一场饭局了,希望刘女士带他离开,二人回到住处之后,邵某欲对刘女士实施三次行侵害,其中有两次成功。 山河新闻11月6日报道了这则新闻。事发之后,刘女士报警,邵某被依法刑拘。没多久后却无罪释放,理由是:不予立案。这是为什么呢? 刘女士供职于上海的一家科技公司,年底公司安排颁奖典礼,典礼举办地点在三亚,刘女士被委派去三亚出差。 三亚某公司跟刘女士单位有着密切的业务往来,安排了宣传部的邵某接待了刘女士。为了工作可以顺利推进,刘女士跟邵某便互相加了好友。 第二天,邵某发来信息,邀请刘女士参加晚上的饭局。顾于二人公司的关系,刘女士便前往饭店吃饭。当时饭局上只有一名女性韦女士,其余都是男性。刘女士就跟韦女士接触的比较多,二人也互相留了联系方式。 吃完饭,邵某突然凑过来跟刘女士说,他后面还有一趴,但是他已经不想去了,希望刘女士可以帮帮忙,带自己离开。 韦女士看到这个情况,就悄悄跟刘女士称:有什么事就联系我。 当时刘女士也没有察觉到异常,内心认为,既然是伙伴公司的同事,估计问题也不大。于是就喊上网约车,将邵某给带离。 上车之后,邵某就开始对刘女士动手动脚,二人也有部分肢体接触。到酒店之后,刘女士称,自己准备回房休息了,让邵某自己回房间。 谁知道,邵某直接要求刘女士送自己回房间,因为自己已经醉的认不清天南地北了。 无奈,刘女士只能搀扶他走进房屋,进去的时候,刘女士特地将房门开很大,这样万一出事,自己可以快速跑出来。 刚进入房间,酒后的邵某露出真面目,就开始亲吻刘女士,甚至强行将她压在床上。刘女士意识到不对劲,这时电话响起,接听居然是韦女士,她过来询问二人是否安全到家。 趁接电话的机会,刘女士赶紧逃离房间,但是她内心害怕,担心邵某因此记恨韦女士,万一牵连到韦女士就不大好。 因此,刘女士回屋后点了一份餐,在开门取餐时,邵某再次上门,直接把刘女士拖进屋内,刘女士有所挣扎,但还是被强行发生了关 系。 完事之后,邵某离开。大概过了2个小时,邵某再次走入房间,这次刘女士提前放好手机,准备录制。果然,邵某又提出发生 关系的要求。 再次发生关系之后,刘女士声称害怕怀孕,邵某在网上买了避孕品,刘女士用后,两人在床上躺了一会,邵某再次离开。 第三天,工作完成之后,思考再三的刘女士,决定报案。当时工作人员的处理方式是:予以立案,刑拘邵某。 侦察10个月之后,相关部门又给出“不起诉决定书”,理由在于:邵某确实跟刘女士发生了两次 关系,但是第二天二人又一起参与活动,还互相发送照片,且根据录制视频来看,二人发生 关系时,刘女士也没有挣扎的痕迹,并没有违背她的意愿,因此,不构成 强 奸 罪。 对此,刘女士指出,自己不愿意将事情闹大,只想好好工作,对于这样的结果,她感觉非常震惊、无法理解。 1.第一次被男同事性 侵,女子呼叫、不愿就范,但男子强行发生 关 系,这个是否构成强奸呢? 事发后女子没有及时报警,发生第二次 关系时,没有挣扎,这个该怎么论定呢? 第一、初次被 性 侵时,如果及时报了警,可以定义为 强 奸 罪。 根据《刑法》规定,采取胁迫、暴力手段迫使女子跟自己发生 性 关系,此举“违背妇女意志”,已经构成了 强 奸 罪。 事发之后,刘女士如果及时报了警,根据事实定性,则可以有理有据判处邵某的罪行。 但是刘女士优柔寡断,纵然内心恐惧,又顾虑工作,没有选择报警,因此错失了案件最为关键的判定时机。 第二、第二次时,没有挣扎、并且邵某也没有采用胁迫手段,没有证据显示男子涉嫌 强 奸 罪。 没多久之后,第二次发生 关系,女子没有反抗意愿、也没有呼救,并且男子也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发生 关系,因此,证据不足以证明此举构成 强 奸 罪。 对这个案子的判定,法律会结合情境、案发时女子的真实意愿、男子是否进行了暴力胁迫等等来确定。 刘女士的内心是恐惧的,但是还是平静的发生了 关系,可能就会给案件造成误导、最后不予立案。 2.出差期间,女员工如果遭遇性 侵,此举是否构成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在出差时间段或者合理区域内,如果遭遇性 侵的情况,均会自动认定为工伤。 而对于本案的论定,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刘女士的遭遇,并不能被合理认定为 强 奸 伤害,无法构成性 侵。虽然发生 关系 是事实,但是却没法明确证明这是 强 奸 行为,所以可能无法判定为是工伤。 刘女士感觉非常无奈,身体跟心理均遭受创伤,但是却维权困难。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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