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收930元供暖空置费后起诉对方”。西安,男子办理新房供暖时,公司要求他支

胡萝卜说法 2025-11-16 16:45:39

“律师被收930元供暖空置费后起诉对方”。西安,男子办理新房供暖时,公司要求他支付前一年的空置费和违约金,共计930元。男子说:我都没有入住,哪来的费用?便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说不涉嫌违法,不予立案。最后,行政复议也被驳回了。男子是名律师,就直接起诉了供热公司,称其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结果一审胜诉,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还未判决。 王先生是一名律师,在2024年11月份,他准备搬入新家,毕业准备去给新家办理供暖手续。 工作人员接过王先生的手续,看到他在2023年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了费用,没有及时来交,现在已经产生了违约金,两者一加起来需要支付930元。 王先生不理解,2023年自己还在装修,确实未入住,为什么就会产生费用了呢? 工作人员耐心地给他解释,2023年房子已经在你名下,而当时你们的楼层已经在开始供暖,虽然你没有入住,但是暖气已供应,你的房屋也在吸收上下楼的热量,并且需要分摊我们楼层供暖的服务费,因此这笔费用,需要你承担。 王先生还是不理解,我房子确实买在那里,上下楼层确实在供暖,但是与我何干呢? 房子是不动产,我搬不走,它卡在中间,是被迫吸热的呀。你的供暖是为人服务的,我们人没有入住,何来为我们服务? 所以觉得这930元不合理,但是为了自己现在入住后有暖气用,他还是硬着头皮交了。 但事后他就把这个事情反映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让他们出面解决,要求退还自己这笔空置费以及违约金。 可是工作人员告诉他,我们西安不都是这样的吗?他们不涉嫌违法呀,我们怎么去找他们退还呢? 王先生觉得他们回答的有点敷衍,不能因为大众接受了这样的空置费就该收,他们凭借自己是垄断企业而乱收这个空置费,本来就应该整顿。你们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整顿,那我就申请行政复议。 结果还是被驳回了。 王先生觉得,既然你们不作为,那我就直接起诉吧,反正我也是律师,对这方面也比较熟悉。于是就把供热公司起诉到法院。 王先生给出的理由是对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中禁止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 结果在2025年9月,一审判决王先生胜诉。但是该公司不服,认为你住没住不知道,但是我们确实向你们那边供暖了,工作人员需要去维护,所以说这笔钱没问题,于是提起了上诉。 现在事情进入到了二审阶段,大家都非常关注这件事,也非常支持王先生,因为大家也觉得这个空置费出的有点冤。 要是自己开通了,出去旅游个十天半个月,这笔费用产生了,自己也会出。关键是自己都还未申请开通供暖,也还没入住,这产生的费用自然不能给呀。 或者说自己的房子已经空置一年半载了,自己没住,也没租出去,像这种空置费也不应该给。 一、王先生认为自己未与供热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双方没有形成买卖关系,供热公司强制收费不合法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未供电,用电人无需支付电费) 王先生2023年未入住、未申请开通供暖,也未与供热公司签书面合同,供热公司未实际供热,其也未接受服务,不符合《民法典》中“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成立条件。 因此,供热公司要求缴纳2023年空置费及违约金,缺乏合同和法律支撑,属违法强制收费。 二、供热公司要求王先生必须缴纳前一年的费用之后才能开通当年供暖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供热行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涉案供热公司在当地属唯一服务提供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对方将2023年无依据的费用与2024年供暖服务捆绑,以补缴既往费用作为开通当前服务的前提,剥夺了王先生的自主选择权,符合《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情形,王先生的起诉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齐鲁壹点2025年11月15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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