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公交公司名下两辆公交车发生碰撞,保险公司以“交强险不赔被保险人自己财产”为

树说历史 2025-11-25 21:48:57

山东一公交公司名下两辆公交车发生碰撞,保险公司以“交强险不赔被保险人自己财产”为由拒赔,因此被告上法庭,法院咋判?   2025年3月的一天,山东烟台的公交车司机老张,开着公交车在站内倒车的时候,一个没注意把后面司机老李开的公交车给撞了,后车的挡风玻璃被撞了个粉碎,修玻璃花了2600块钱。   这起交通事故讹责任划分很好分辨,老张开车不看路,全责。好在保险公司给车买了交强险。   结果当公交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的时候,却被对方直截了当的给拒绝了。说“交强险不赔偿被保险人自己财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也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赔偿范围已经排除了“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相撞的两辆公交车本来就是同一家公司的,你这是左手倒右手,怎么可给你赔呢?   所以,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两辆机动车之间发生了事故,属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呢?   公交公司认为属实,虽然这两辆车属于同一所有人,但在事故发生时,这两辆车是独立的地动车,且事故责任明确。   保险公然认为按照交强险立法本意,不应赔钱。   这事最终闹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肇事车辆和受损车辆的所有人、投保人都是一个人,但肇事司机老张既是亲却案责任人,也是被保险人;而老李开的那辆车相较于被保险的老张那辆车,属于“保险合同的第三者财产”,应当认定为第三方。   因此判保险公司赔偿2000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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