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男子接到医院电话:你母亲抢救无效过世了,几兄妹火速赶到医院,把母亲接回家给她办隆重的丧礼,没想到,丧礼刚办完,男子又接到医院电话:搞错了,你母亲还活着。男子瞬间懵了,我母亲活着,那下葬的是谁?这时一小伙哭着找到男子,我母亲过世,我连他最后一面都没见,也没能给她送终,是你们把她安葬了。医院指责男子:你们连自己的母亲都认不出。所幸,结局暖心。 2022年12月27号,陈先生突然接到南宁某医院的电话,对方说他的母亲尹婆婆过世了。 陈先生难过不已,但他来不及过多悲伤,赶紧告诉兄弟姐妹母亲过世的消息。 陈家几兄妹知道后,火急火燎跑到医院,把母亲接回家。 按照当地的习俗,在外过世的老人得赶快接回家放在木棺材里。 陈家几兄妹把母亲接回家后,就把她放入木棺材中,之后按照当地的习俗给母亲办了隆重的丧礼,让母亲风风光光地离开人世。 可让陈先生没想到的是,母亲的后事刚办妥,医院又突然打来电话说,搞错了,你母亲还活着。 陈先生听完瞬间懵了,他怎么也想到,这样戏剧化的事情会发生到自己身上。 当陈先生赶到医院确认的时候,真的看到自己的母亲还在医院里治疗,说话的声音还硬朗得很。 看着病床上的母亲,陈家几兄妹心乱如麻,他们的母亲还活着,那么他们给办丧礼的那人是谁? 这时医生才告诉陈先生,他们安葬的那位逝者其实是黎婆婆,黎婆婆和尹婆婆的体型、头发和样貌都很像,所以医院把尹婆婆的信息写到黎婆婆的信息栏里。 陈家几兄妹听完哭笑不得,虽然母亲活着是值得高兴的事,可他们安葬错了人,在村里也是抬不起头。 医院方过后通知了黎婆婆的家属,黎婆婆家属孙先生知道事情的经过后,悲痛不已。 孙先生哭着对陈先生说,我母亲过世了我连她最后一面都不见,也没能给她送终,你们却把她安葬到你们地里。 医院也指责陈家兄妹,你们连自己的母亲都能认错。 孙先生和陈先生则怪医院太马虎。 孙先生说,母亲已经安葬了,虽然她不是安葬在自己家,但,两家相隔十多个公里,孙先生逢年过节也去祭拜母亲。 而陈家几兄妹,更是因为这事在村里被人笑话。 之后,经过多次调解沟通,医院给孙先生和陈先生一家赔偿数万元。 这件事过后,记者从孙先生那了解到,黎婆婆和尹婆婆生前住在同一家养老院,当天晚上两位老人都生病,需要住院治疗,所以住进了同一家医院。 因为黎婆婆病得重,最后抢救无效身亡,而尹婆婆在出院后的一年左右也过世了。 孙先生说按照当地的习俗老人下葬后不能无故迁坟,所以,到目前黎婆婆还葬在陈先生家的地里。 这两年,孙先生和陈先生一直当亲戚走动,当初事情发生后不久,经过多方调解,三方相互理解、包容,最终孙先生认尹婆婆为干妈,认陈先生为干哥哥,而陈先生则认黎婆婆为干妈。 有人说,此事核心是医院疏忽引发的情理错位,所幸的是双方包容,最终得暖心结局。 陈家兄妹接到母亲“离世”通知后,按习俗火速办丧,是对亲人的敬畏与不舍,虽因悲痛与医院误导认错逝者,却绝非“不认得母亲”那般简单。 紧急丧礼场景下,加上两位老人样貌、体型相似,情绪冲击下的疏忽虽有不妥,却合乎人之常情。 而孙先生未能见母亲最后一面、送终尽孝,堪称人生遗憾,其最初的悲痛与追责诉求完全正当,这是对亲情的珍视与执念。 医院将责任推给家属的做法,既违背情理也显失担当,作为专业机构,信息核对是基本职责,如此低级错误严重伤害了两个家庭的情感。 万幸的是,双方未被怨恨裹挟,而是以包容化解矛盾,孙先生认亲、两家结亲,既弥补了孙先生未能尽孝的遗憾,也让陈家的愧疚有了安放之处。 这份跨越血缘的理解,既尊重了当地习俗,也彰显了人情温暖,让原本的悲剧最终沉淀为情理相融的佳话。 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因工作疏忽将黎婆婆与尹婆婆的身份信息混淆,误将黎婆婆的死亡信息告知陈先生,同时未及时通知孙先生其母亲离世的消息,该过错直接导致孙先生无法见母亲最后一面、未能送终尽孝。 也使陈先生一家遭受名誉困扰和精神压力,符合“医疗机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故医院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与最终医院向两家人支付数万元赔偿的结果相符。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祭奠权作为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重要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医院的错误导致孙先生丧失了对母亲黎婆婆进行临终告别、参与丧礼的权利,侵害了其合法的祭奠权。 同时陈先生一家因错办丧礼被村民笑话,名誉权受损,二者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范畴,医院的过错行为与上述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